从封建制的发展看西法兰克王国加洛林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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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墨洛温王朝时期高卢地区经常陷入完全混乱的状态,地方豪强与诸王剧烈冲突,国家政府无力维持公共秩序和民众安全。在这种条件下一些自由人愿意在保持自由身份的情况下依附于豪强,而豪强也希望能组织起完全效忠于自己的武装扈从团体,于是这种在罗马帝国晚期就已经出现的现象迅速传播,最终形成了委身制。自由人承认某人为他的封君,自己作为封臣履行约定的义务;封君将为委身者提供生计及保护。此时封臣可能为封君承担军事、经济甚至家务上的役务,封君则大多把封臣直接豢养在家中或给予生活费,然而这并不是唯一的形式。
同时,一种新型的土地授予方式也开始出现。土地所有者有时会以“恩地”(beneficium)的形式将土地授予他人。被授予者将拥有土地的产出,但不拥有土地的主权,他们不支付或者只是象征性的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这种方式的产生原因有很多,比如激励垦荒、讨好重要人物、暂时承认某些巧取豪夺的行为同时保留未来的索取权等。
在我们看来封君通过授予恩地的形式来保障封臣的生计是自然而然的行为,这两种制度的结合就是封建制的雏形,但至少在墨洛温王朝时期还没有这两种制度大规模结合的证据。
从7世纪末到8世纪,法兰克陷入宫相内战,加洛林势力崛起。同时弗里西亚人、萨克森人、撒拉逊人的入侵也让国家急需忠诚可靠的士兵。丕平二世、查理·马特大规模扩充了封臣的数目,同时授予他们封地,让他们能自备贵重的军事装备并豢养自己的扈从团。查理·马特大规模没收了教会的地产并将他们授予封臣,让古老的高卢教会受到重创以至于在一段时间内甚至无法履行正常的教会职能。(这也许是后来法兰西教会格外顺从王权的原因之一?)为了补救这一事态,卡洛曼和矮子丕平在743、744年召开了三次集会,最终决定这些地产由封臣以“恩地”的形式从国王处领有并向教会缴纳地租(后来演变为十一税)。自此,虽然封臣制与“恩地”并没有必然联系,但它们之间的实际结合已经是日常行为。国王的封臣们也由墨洛温时期的扈从武士变成了社会地位极高的贵族,向封君效忠的观念也深入人心。
要注意的是这时候的原始封建制中占主导的还是封君与封臣之间的人身关系,换言之是人与人的关系,而非中世纪盛期中人与土地的关系。封君的死亡或封臣的死亡都会中断“恩地”的授予。譬如,一个名叫约翰的封臣从查理曼手里获得了纳博讷伯爵领中的一块恩地,在查理曼死后他又向虔诚者路易行臣服礼并重新从后者那里接受恩地。如果封臣不履行他的役务,那么封君也可以撤销“恩地”的授予。
由于另一位答主所提到的原因,9世纪以来国王对恩地的处理权限越来越低。封臣们不断试图使“恩地”转化为个人私有的地产并将其传给子孙,封君也开始以保证将封地继续授予封臣的后裔作为条件来拉拢封臣,这种行为逐渐成为一种惯例。877年秃头查理在远征意大利前的集会上正式确定了封臣的儿子对恩地的继承权。而在相对稳定的东法兰克王国,这种现象则不普遍,封君对封臣的权威仍在。10世纪初一位法国主教在他的作品中抱怨回收恩地几乎不可能做到,同时还羡慕地提到他的日耳曼同行还可以有效地维护他们的权利。877年结巴路易试图在其父秃头查理死后回收恩地,却不得不在可能发生的全国性豪强叛乱面前放弃。封土-封臣关系开始在封建制中占据主导,封臣们根据被授予的恩地完成相应份额的役务。这本质上是为了恩地而完成任务,与加洛林王朝奠基时查理·马特和丕平二世的初衷——为了完成任务而授予恩地,完全相反。
综上所述,西法兰克王国的加洛林王朝可以视为法国封建制由萌芽到全盛之间的过渡时期,原始的封建制在加洛林王朝完成了两个最重要的转变——委身、恩地结合,人-地关系占主导,最终形成了我们见到的“典范时代的封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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