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持有色情内容不犯法、传播色情内容却犯法"的法律是出于什么考虑?

在美国,个人持有淫秽材料不构成犯罪,但是传播淫秽材料是违法的。其中,涉及儿童的淫秽材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最严重级别。
 
个人所持有淫秽材料,绝大多数是通过别人传播淫秽材料而得到的,只禁止后者,不禁止前者,是不是会抵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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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律我不太熟悉,所以假定题主所言符合美国的现有法律。事实上,这个跟某些地区吸食某些毒品(也有限制)不犯法,贩毒一定犯法应该是差不多的情况。就算在中国,一般情况下,单纯的吸毒只是违反某些管理条例,并不触犯刑法,处罚不会特别重。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情况呢?
 首先,法律的目的应该是尽可能保障一国所有公民的所有权利。
 
传播淫秽材料违法是因为这个行为可能导致其他公民的利益受损。我猜测题主说的违法行为应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传播行为,因为美国实行分级制度,国内的很多“淫秽材料”在美国应该是可以对特定人群开放的,或者仅仅是不允许对特定人群传播。如果有人违反规定进行这些材料的传播当然就违法了。比如说,成人影视作品是不允许对未成年人进行传播的,所以如果有人在公众平台乱传播这些材料自然就违法了。因为这个传播行为可能会导致儿童过早接触色情信息,不利于儿童成长。


涉及儿童的淫秽材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最严重级别。


这个就更好理解了,因为这个传播行为是罪上加罪。众所周知,美国对儿童的保护是很重视的。其中包括保护儿童不被色情信息污染,更包括避免儿童不被不法分子盯上,被迫从事与他们年龄不相符合的工作,比如说从事儿童色情工作。所以,美国对于儿童色情的容忍程度是很低的,涉及儿童色情的各种资料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传播儿童色情材料当然也是所有传播色情资料的罪中最严重的罪行。
 
持有淫秽材料这个行为本身并不会损害他人利益,所以不算违法并不是很难理解。再说,在美国这样,成人网站本身就可以合法存在的国家,持有相关材料违法反倒匪夷所思啊。
 
其次,法律应该是具备可操作性的而且不应该互相冲突。
 
美国是一个注重公民自由的国家,而且也比较注重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如果持有淫秽材料违法,如何证明某人有这个违法行为?不能合法取证就不能判定违法。持有淫秽材料本身就是公民个人的事情,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自由。而且持有这个材料又是件很隐私的事情,怎么能在保障私人隐私的情况下去对他们的这个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既然这个行为不会损害他人利益,把这个行为定罪反倒可能触犯其他法律,立法禁止这个行为也很难执法。这样的情况下,把这个行为列为违法行为,是有悖于法治精神的。一来,这条法律损害公民权益大过保护公民权益。二来,法治是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制定一条不能执行的法律,有何意义?
 
关于题主的疑问:


个人所持有淫秽材料,绝大多数是通过别人传播淫秽材料而得到的,只禁止后者,不禁止前者,是不是会抵消效果?


要杜绝违法传播某些信息,可以切断这个传播过程,但是不应该把跟这个传播行为具有潜在联系的一些行为也立法禁止。
 
我们换个情况看这个问题会比较好理解。中国的毒奶粉是厂家卖给商家,商家卖给消费者的。消费者家里的毒奶粉就跟个人持有的淫秽材料差不多,是可以拿来流通的而且是通过别人的扩散行为得到的。但是你不能给消费者家里有毒奶粉这个行为定罪。因为他本身就是受害者,而且他并没有去伤害别人。如果认为传播淫秽信息是违法的,那就是认为淫秽信息对于接受者而言是有害的,所以持有者本身就是受害者,而只要他不进行传播,那么他也不会伤害别人。
 
所以,要禁止毒奶粉就要禁止厂商销售毒奶粉,源头和传播通道被切断了,那么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为了杜绝毒奶粉,所以把家里有毒奶粉的消费者都追究法律责任,浪费了大量的执法力量,而且不符合正常逻辑。所以,禁止持有淫秽材料并非但不能促成禁止淫秽材料的传播,反而可能会导致执法难度加大,执法力量分散,以至于降低对传播行为的执法效果。
 
因此,只禁止后者,不禁止前者,不会抵消效果。而且只要禁止传播行为卓有成效,持有材料的行为就会自然而然大大减少了。
 
终上所述,“持有色情内容不犯法、传播色情内容却犯法”是法治思想的体现,而且是相对最务实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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