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处理“违法行为产生了正面效果”这类型事件的引导方向如何?

感觉不大好描述,补充举例:比如执法领导包庇违法人员,被内部人员曝光,导致犯法人员被处理,然而公开内部资料也违法,这种类型事件的法律判定。
 
另外这时想到一个以前和问题不搭界的新闻,男子杀人只因妻子被强奸,只因罪犯有背景报案上诉皆无人受理被推赶;这种事件引发大家怎么样的思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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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这种情况,虽然概率并不大,但因为社会中,人类个体很多,基数很大,还是很有一些案例的。
比如,故意杀人,却杀掉了另一个(甚至多个)杀人犯……
 
但即使如此,法律的判刑,也是针对案发事件,进行单独处理的。这一点,是原则。
需要考虑的,仅仅是当事人的动机。
即,如果当事人(要实施杀人的人),知道对方(被杀的,已经杀过人的杀人犯)的行为,存在危害性,在这种情况下,其杀掉对方的行为,会考虑出发点。
 
这种原则,现代社会法律体系,基本都是这样的。
 
再多说个网上听来的例子,个人没有考证过,当做是个能够说明原则的实例吧。
传说哈佛大学的图书馆,哈佛牧师自己建造的那个,有个规定,里面的图书禁止外带,否则开除。一个学生违反了这个规定,但因为失火,图书馆被焚毁,这位学生私自带出的书,成了哈佛牧师留在世上的only one了。这位学生最终交出了书,受到了表彰,但被开除了。
 
法律的作用,就是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达到规范社会秩序的目的。
其作用的最直接对象,是行为人,是行为人的行为。
行为人造成的结果,会作为一定的参考依据。比如是否造成重大事故,是否情节严重等,这回影响到量刑等级,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量”。
但最重要的“质”,却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决定的。

若风 - 崇尚公平,平等,民主,自由。努力成为一名真正的基督徒。支持全球化和多元化。 不是游戏主播若风。所有言论都只是一家之言,权当笑话看看就好,千万别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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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违法的结果来说,在中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是一个定刑的参考因素。所以,产生正面效果至少可以避免额外加罚,是不是会有降低惩罚强度的效果,我个人不太确定。所以经常看到一些重罚的会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之类的
 
从作案动机来说,中国往往也会是参考因素,经常可以看到轻判的会有“主观意识上xxx”,也就是说,应该是会有影响的。
 
中国的很多法律规定都有类似于“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判罚五至十年”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要“酌情处理”有一些还会补充一句:“情节贴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判处xxx”。因此动机,手段以及结果是会一定程度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判罚的。所以这么看来的话,“违法行为产生了正面效果”这类型事件,主要看违法造成正面效果的原因是什么。如果主观上是为了行善的,根据中国目前的司法制度来看,可能是会影响判罚的。但是你纯属凑巧造成正面效果就可能不会有减轻处罚的效果。
 
所以,理论上讲,动机和后果在中国都是会影响判罚的。这么做的好处是,告诫大家不要蓄意作恶,如果已经违法,适时收手,不要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坏处就是,操作空间太大,有时候判罚会引发争议。因为,情节恶不恶劣跟后果严不严重的判断标准会比较难以达成共识。比如说,贪污和偷窃,有人认为贪污比偷窃更恶劣更严重,因为会有许多隐性的成本。也有人认为,贪污是双方意愿的共同体现,偷窃行为是单方意志的体现,所以偷窃更恶劣。
 
总结一下,虽然说违法本身就是违法,和是否产生正面效果不相关。但是,由于法制建设不完善的缘故,同样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程度是完全不同的。同样是交通事故逃逸,事故的严重性对判罚是有影响的。“男子杀人只因妻子被强奸”这种蓄意杀人和因为贪财蓄意杀人,也会有很大几率导致判罚结果有差异。判罚依据往往是“对社会造成影响特别恶劣”等由于动机引发的其他影响。相对应的,一个没有法律常识的人出于正义的目的杀人,比如说,为了保护同村居民先发制人杀了一个逃窜的杀人犯。可能就会获得相应的最轻的判罚。但是违法行为依旧会被严肃处理。
 
 
相关解释:除了结果导致的正义本身之外,在中国民意影响判罚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就算理论上“正面效果”不会影响判罚,但是在目前的中国“正面效果”带来的民意也可能会影响判罚。对于这个现象,社会上很多人认为应该要杜绝民意干扰司法,但是也有一些研究在各方面给出合理性解释。附一些相关资料可供参考,顺便引用一些主要观点。

康琳俊. (2012). 量刑中民意纳入机制研究. (Doctoral dissertation, 西南政法大学).


第二部分,为何量刑中应该纳入民意,即量刑中纳入民意的正当性。任何要求不是民众提出,我们的司法就必须满足的。在我国这个日渐成熟的法治国家中,只有真 正符合法治理念、有助于法治进程的要求才能逐步地得到满足。首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支持是量刑中纳入民意的前提,其次,专家学者们在理论上的积极响应是 其支撑点,最后,现实需要是量刑中吸纳民意的出发点和归宿。


 
莫德明. (2012). 民意与量刑. (Doctoral dissertation, 西南政法大学).


第二部分,辩证地分析了民意对量刑的影响。首先是民意对量刑的正面影响,包括:民意可以监督制约法官,确保法官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民意因蕴含着公众 的情感诉求、贴近生活、承载着传统道德,因此可以提高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最后民意可提高量刑结果的合理性。其次是民意对量刑的负面影响,包括:导致量刑 道德化、司法误判、刑罚过重以及轻视程序。



第三部分,论述了民意影响量刑的理论与现实根据。首先,法律的伦理基础要求法官在量刑时应考虑民意;第二,现代民主政治要求法官在量刑时应考虑民意;第 三,我国刑法关于量刑情节的规定要求法官在量刑时应考虑民意;第四,我国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要求法官在量刑时应考虑民意;第五,分析了民意对量刑产生负 面影响主要是因为我国缺少正当的程序来吸收、引导民意。  


  
徐德华. (2009). 犯罪结果研究. (Doctoral dissertation, 西南政法大学). 


第五章对犯罪结果与罪数形态的关系进行了讨论。在罪数的判断标准上,存在着好几种学说的争论,本文认为,各种判断罪数的标准之间并不是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统一关系,只是它们各自判断罪数的角度不同而已。


 
王希. (2007). 道德量刑与法律的非社会化——从法律社会学视角看道德量刑. 江苏开放大学学报(04), 80-82.


从法律社会学视角来看,道德量刑在执行过程中将产生不可避免的误差,且会大量增加法律判罚中的社会因素,造成法律歧视,不利于法律判罚的公正性。所以,道德调查不应纳入量刑参考体系。 


 

几方 - 我是来取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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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过是媒体等的吸引眼球的方式。我写个生猛的新闻标题,关注度一下高了,又不需要在原有资料上增加多少成本,普通民众又特别爱看,何乐不为。

但是,违法就是违法,犯罪了就是承担后果。

这是常识啊!
这是常识啊!
这是常识啊!

(容我学学他们的说话方式
杀人就是杀人,强奸就是强奸,一件事一件事理清楚。
不过鉴于我们的司法制度不够完善,执法人员职业素养不高,执法效率低下,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形成了一种“私刑”风气浓厚的氛围。
所以要减少这种靠文字游戏来骗去民众同理心的故事,大概是要加强完善法律建设,提高执法人员职业素养,提高执行效率和宣传普法工作。(好像一句口号)
任重而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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