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绝大多数人 —— 究竟什么是科学方法

(附加前注,这篇文章,相对来说,指明了一些观点,但论述过程中,并不绝对严谨,原本笔者的用意,是指出一些观点。但现实笔者也发现了,很多网友对于严谨论述的要求。更进一步的论述,请参阅文章链接https://www.lundao.com/article/260 )
 
由于最近出了一些突发状况,在多写一个系列文章吧。

这篇文章,针对的是,绝大多数,对科学有着基本欲望,有着正确的理念的人而编写的。
笔者承认,即使是现代社会,由于生活的压力、学术的门槛等一系列的原因,能够真正反思,并深入科学进行实际动作的人并不多。但同时,笔者相信,相对某些统计数字表明的,有严格科学精神的少数人,绝大多数人,即使没有完美的科学研究精神,也是有强烈的,积极的科学学习欲望的。

任何科学的学科,都离不开基础学科。而公认的,最为基础的学科,无疑是数学。

那么,首先,请大家思考以下问题:

1、2、3……是数,怎么证明?

加减乘除法则,怎么证明?

好了,大家打住,别做无意义的思考了。这些,是无法证明的。是的,科学中,是绝对存在无法被证明的“事物”的。这些“事物”,是科学中的最为基本的元素构成,即基本元素,和基本法则。

大家长出了一口气了吧。
其实,我们应该反思一下,毕竟,绝大多数能够独立上网,阅读这些文字的人,是完整的接受的义务教育的人。初中,我们的老师,应该已经教授给我们,公理不可证明。然而,公理恰恰是学科的基础(同时还要包括基础元素)。即科学的方法,包括方法的对象(基础元素)、对象的行为(学科公理)。而就是这些,在科学中,最为基础的,一切学科的科学衍生的根基,恰恰是无法证明的。
至此,我们(至少我们中的部分人)要开始反思了。

科学发展到先进的文明高度,现代科学从事人员,已经细化到科学中很微妙的分支中了,这在客观上,淡化了人们对科学理论的整体框架的反思。

然而,笔者有幸的接触到了具有这种反思理念的学科。当然,这个学科并不是中医,而是计算机的数学理论基础——离散数学。
在离散数学中,可以定义一个独立于一切的“代数系统”,在这个代数系统中,基本元素、基本运算法则,都是有代数系统的构造者独立定义的。就是说,我们可以定义一个“1+1=3”的代数系统,尽管表达式在基础数学中,是荒谬的,但在定义的代数系统中,这个表达式,可以作为该系统构造基础。相关理论,大家可以对相关学科进行系统学习。(高中的集合的知识,就是离散数学的基础知识,至少已经可以算作是预备知识了)。
引入离散数学的理念,笔者是要说明,在不同的学科中,基本的理论,即学科中的公理,是可以相互矛盾的(即允许跨学科的矛盾)。

可能,离散数学的理论,有些过于抽象,那么,这里,我们引入另一个,更容易接受的学科:几何。
欧式几何的公理,平行线不相交。
菲欧几何则认为,平行线相较于无穷远点。
那么,两个学科,客观的描述我们的世界,就应该以对方作为巫术?

科学,是方法,是对科学研究的对象,进行抽象的研究的系统方法。
科学,是在基本的,在其具体学科内,被承认(某一时刻承认,发展过程中可以补充、改写甚至推翻)的基本理念,用严谨的命题(即可证明真伪的论断)而发展的系统架构。

这里,点名批评“知乎”网站中“言凌”网友的文章(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20493200 ),首先节选文章开头部分:


很多『自认科学素养不差』的朋友,事实上多停留在『自我感觉良好』的层次上而已。

比如科学的认知方面,什么是科学?它是一套研究事物的方法论。

1:存在证伪条件。

即存在着『自我否定条件』,它必须在理论的层面上存在着这样的结构


先说次要的,这里探讨的是言语的严谨性,不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去上个厕所,伸伸懒腰…… 哦,对了,不是发言稿,是文字,那么,不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跳过这一部分~
“比如科学认知方面……”,这个比如,是对“自我感觉良好”的人的举例的比如,还是对其观点进行批判的,列举作者自我认为是正确的比如?用词不当,直接导致观点表述不清。批评。

好的,现在开始说重点(前面跳过去阅读的朋友,应该接到这里,看这里,看这里!):
“存在证伪条件”,没有明确指明这个命题的适用条件,将这个本来只适用于推论范围内的观点扩大了

那么,让我们来分析,如果,这个命题是正确的,那么这个问题本身,怎么证明?
如果,这个命题是错误的,那么,就是说,文章的作者,用一个不科学的理论在对科学进行概括?

这里,大家应该看出来了,由于将科学理论错误的扩大,刻意忽略了科学最基础元素以及学科公理的不可证明性,导致了原本正确的命题,被扭曲成了谬论。这种打着科学旗号,对科学的基本理念进行扭曲的行为,不应该仅仅是进行批评了,这里,我们要有基本的对科学的正确的认识,要进行批判。

上纲上线的讲,该文章的作者,在文章中谈到的一个基本观点,忽略了基本的对象,仅谈论从对象中抽象出的并被扩大了的适用方法,这是典型的形而上学。是典型的“非科学”。

进而,文章的第四个观点,可以说,对这种扭曲,进一步加深了(好强大的洗脑啊,批判都感到很有些无力了):


4:不承认一切未证实之理论。

没证实的理论,条件完全符合科学理论性质的叫假说,不符合的叫巫术。


“没证实的理论,条件完全符合科学理论性质的叫假说,不符合的叫巫术”,那么,代数学基本运算怎么证实
几何学的过两点有且只有一条直线怎么证实?各学科的基础怎么证实?每个学科的科学学术,都是衍生于学科的基础对象与基本法则,那么,刨根问底,难道竟然所有的科学都最终诞生于“巫术”!

哇!原来依照该文章作者的观点,我们都是霍格沃茨教育系统培养的子弟!埃克斯贝利亚摩斯!我们都不是麻瓜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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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啰嗦了很多文字,甚至用了很多并不是严谨科学的诙谐性的语言,笔者意在加深读者的印象。
毕竟,错误的文章观点,由于先声夺人,以及文章中片面对原本正确事物的扭曲阐述,给读者的毒害是深重的,这需要一定的解说文字浪费。

这里的批评:
1、曲解科学基本原则;
2、将曲解后的原则,作为标准,来对其他学科进行否定;
3、在否定的对象学科中过于无知(后续论述)。

应该说,即使我们批评的民科人事,我们批评的,是民科人士的民科做法。
而打着科学的旗号,对自己不熟悉的学科进行臆断式的否定,就是对该学科的民科行为。

就像有网友指出的,计算机算命(打着计算机的旗号)、宇宙波(打着探索宇宙的旗号)、气功麻醉(将养生夸大到接近“宗教”的神话,然后干预自然科学)……
这些,即使有着专业人事的参与(比如有专业的算命程序编程人员),也应当算作是民科行为。因为这些理论,是对科学的根本扭曲。这种对科学扭曲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被批评,被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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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附:
感谢网友@asayahaku 的意见。
很过公理,其“不可证明”特性,是现阶段的不可证明,随着科学认知的发展,后期是否可以证明,有待探索。
 
==== 2016年7月27日附加 ====
 
感谢网友@Mageholic 的回复,节选如下:


波普尔讨论了一种分界问题:“一方面是理应说是属于经验科学的陈述和陈述系统,另一方面是那种也许可称为‘伪科学’或者(某种情况下)‘形而上学’的命题,或者是那些也许属于纯粹逻辑或纯粹数学的命题。”——《猜想与反驳》。可以看到,波普尔是把“形而上学”和形式科学(包括数学)放在分界线的同一侧的。


这里,文章的正文不再进一步对波普尔原文中“纯粹逻辑或纯粹数学的命题”中“纯粹”修饰后的数学,与数学学科的关系,“纯粹的数学”是否是对数学进一步的抽象做扩充论述。
 
文中的例子,数学的公理,可以换成其他的学科中的类似“公理”的论断,比如,能量守恒定律。
 
实际上,我们知道,依照纯理论的验证,或者依照实际实践,质能方程是对能量守恒定律的推翻。
大量观测原子弹爆炸,不应该作为否定经典力学的理论依据。不同学科框架下的,不同的实验角度,会出现否定甚至颠覆的情况。
 
在经典力学的学科范围内,应当排除质能方程的特例情况。即能量守恒定律的验证,应当是在经典力学的范围内的。即,证明,无论是证伪还是证实,应当是在证明对象理论所在的学科框架内的。

62 个评论

在传统逻辑中,公理是没有经过证明,但被当作不证自明的一个命题。因此,其真实性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且被当做演绎及推论其他(理论相关)事实的起点。当不断要求证明时,因果关系毕竟不能无限地追溯,而需停止于无需证明的公理。通常公理都很简单,且符合直觉,如“a+b=b+a”。——维基百科

请注意,全文没有任何“公里不能被证明”的表述,有的只是“公理没有经过证明,且被当做不证自明(即不需要证明)”而已。

两者的区别,应该是很明显的。
这也就是说,或者说,更为严格的说,就是公理“不证自明”。
而传统逻辑,很多的方法,就是现代诸多科学学科的基础。

然而,相对于“通常公理都很简单”的“通常”情况,个别的情况,也是在不同学科中客观存在的,比如欧式几何和非欧几何的不同观点。

原文的表述,的确没有明确指出“公里不能被证明”,但这个表述,是无法将“公里不能被证明”这个问题证伪的。两者有区别,但是,并不矛盾。
以及,需要指出的是,我认为定义,特别的,例如加法运算的成立,是不需要证明的。
举例,1+1=2是不需要证明的,因为加法本来就被定义为“一种有多个数到一个数的映射”,特别的,其中(1,1)这组数被映射至2。
即,要求证明1+1=2,无异于要求证明加法是加法。我个人并不认为这样的要求是有意义的。
我第一条发言里的内容,无意于证伪“公里不能被证明”这个观点,而只是试图指出,这个观点是没有足够证据的,不是显然的,换句话说,是“可疑”的。
再次赞,就是这个意思。

就是说,学科中的基本法则,是无需证明的,对基本法则的证明,就是没有意义的行为。

就是说,科学的方法,是在认可基本元素,基本法则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其法则范围进行推演的学科行为。
我明白,就是说,我们的观点,并不矛盾。
“定义”和“公理”是有区别的。我在第二条评论中试图指明的,只是我们不需要证明“定义”的正当性。
换句话说,我的第一条发言,并不是在“反驳”,而是在“请求说明”。
是的,我个人也认可定义和公理的区别。但这两者,都是具有不了证明的(特指基本定义,推导定义除外)。因此,文中我便没有着重区分。
简单的说,这里,我指出的,是科学学科中的最基本研究对象,以及最基本的认识,这些都是不可证明的。
当然,也不需要证明。
而对于您第一条,其实“不证自明”只是对同一情况的不同描述方法。具体的说判定“不证自明”的标准是什么?将基本元素、法则(定义和公理)称为“不证自明”,仅仅是对直接描述为“无法证明”另一个说法而已。
就是说,您提到的其实和文中的观点,不矛盾,甚至可以说是吻合的。因此再进一步的说明,也就是咬文嚼字了。
我一再强调“不需要证明”和“不能证明”的区别,但在我看来,你似乎并没有意识到两者的区别,并且不断有意或无意地混淆了两者。
并没有什么能说明,公理是不可证明的。维基百科词条中说的非常明确,公理的存在,是因为“ 当不断要求证明时,因果关系毕竟不能无限地追溯,而需停止于无需证明的公理”,即公理是为了给无尽的因果追溯过程一个人为的终点。
一条公理“不证自明”,是指人类公认这条公理是所谓“显然”的,“符合常识”的,并相互约定不去寻求其证明。
另外,我在上文中已经说明,定义的不必证明和公理的不必证明,原因是不相同的。
以及,我并不认为『 将基本元素、法则(定义和公理)称为“不证自明”,仅仅是对直接描述为“无法证明”另一个说法而已』这个描述是有根据,有说服力的。更直白的说,我不能认为这个描述会是除了你的个人看法之外的任何东西。
我同意“不需要证明”和“不能证明”是存在区别的,但这个区别,并不是本文描述的关键。
如果对这个问题感兴趣,我个人不反对在其他环境场合中和您进行讨论。
这两种观点,是对问题的两个不同层面的描述,本身因为描述的角度不同,因此是不相互矛盾的。
比如,过两点有且只有一条直线,怎么证明?
欧式几何中的平行线不相交怎么证明?非欧几何的无穷远点的观点怎么证明?
这些基本的公理理论,是同时存在着“不需要证明”和“不能证明”两种特性的,两种特性,并不矛盾。
记得关于命题的学习,分别在初中(初步接触)、高中(进一步接触)、大学离散数学(从离散数学的角度系统学习)以不同的深度学习过,证明命题为假,只要举出一个范例。那么,我定义一个代数系统,存在一个元素集合{a, b, 1}定义一个可交换的操作运算“@”(即a@b=b@a),定义运算法则:a@b=1, a@1=a, b@1=b;
那么,在这个全新的简单领域怎么证明已有的基本元素、法则的真假?

这些,是经过定义的,是在这个代数系统中应当被绝对遵守的前提条件的。是无法证明的。当然,也就是“不证自明”的,因为,在这个系统中,已经以绝对优先的权限,将其定义为正确了。

用这个例子,我意在说明您引用我的句子。
这个句子,可能在绝对的大范围情况下,不是绝对的严谨。但在本文章的讨论范围内,个人绝对,是相对正确的。

当然,对更为广泛的内容,如果有兴趣,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毕竟,科学本身就是鼓励探讨的,不是封闭的。
“ 过两点有且只有一条直线,怎么证明?
欧式几何中的平行线不相交怎么证明?
非欧几何的无穷远点的观点怎么证明?”
这三个问题,或者说,这样的问题,只是我目前想不到证明的方法,也许你目前也想不到证明的方法,但并不代表我们未来不会想到证明的方法,也不代表除了我们之外的人想不到证明的方法。
我并不是想要说『我认为“不需要证明”和“不能证明”是矛盾的』,事实上,我毫不关心“不需要证明”和“不能证明”的关系。我一直在强调的是,

我没有看到任何现象表明,公理是“不能证明”的。

我没有看到任何现象表明,公理是“不能证明”的。

我没有看到任何现象表明,公理是“不能证明”的。

你一直直接将公理表述为“不能证明”,我却没有看见你给出任何这样判断的依据。这是我试图和你进行对话的最基本的原因。
定义的“不需要证明”,我们已经达成了共识。
定义和公理不是相同的,我们也已经达成了共识。
即,公理是否不能证明,和定义如何如何并没有关系,我也不明白你举这个例子意在说明什么。
对于我的第七条发言中引用的你的发言,暨『 将基本元素、法则(定义和公理)称为“不证自明”,仅仅是对直接描述为“无法证明”另一个说法而已』,事实上,我并没有看到其中的合理性。
这句话我表述不当,我的本意,在于指出,“不证自明”有用一种模糊的意向,来避免直接承认“无法证明”。
毕竟,“不证自明”这个观点的判断理念,也是无法精细化的。

我那个例子,可能过于专业了……
如果硬要解释,您可以理解为,在某些特定的研究理论研究领域中,前提条件可以是完全超出目前我们普遍接受的理念的。甚至,在另一些领域中,该领域中的最基本理念,可以被质疑,可以完全相冲突。但在尊重该理论的框架的前提下,在依照该理论的基本法则的情况下的一切关于该理论的推论,应当是被认为是科学的。

那么,我们现在的主要观点分歧,就在于,此刻无法证明的公理,是否是永恒的无法证明的状态,个人觉得,这对我们来讲,是个僵局。

从论证的角度讲,我们都是没有办法将对方证伪的。毕竟,未来的认识,存在太多的未知性了。

就像我一直说的,很多基础理念无法证明,不能被证明一样,本身,公理无法证明这个理论,至少我个人对其无法进行证明。当然,如果其他有人能够将其证明,哪怕是证伪,我愿意学习。
数学与逻辑学不属于科学,谢谢
关于您这个命题,我刚刚尝试着查询原因。
因为家里网络情况的问题,维基百科我无法登陆,只在百度百科中查到了关于科学的定义,在该条目中,包括三个方向对科学进行了定义:
一、实践方法:
科学,分科而学的意思,后指将各种知识通过细化分类(如数学、物理、化学等)研究,形成逐渐完整的知识体系。它是关于发现发明创造实践的学问,它是人类探索研究感悟宇宙万物变化规律的知识体系的总称。
其中明确的讲数学纳入科学。
二、中高考重要的一门学科
不进行引用了,从这个角度讲,数学确实不属于“科学”。
三、美国科学促进会官方刊物
该词条中,没有直接可以证明数学是否属于科学的论断。

您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或者所,您的这个论断,从哪里来?
数学是否属于科学,已经涉及到了科学的基础,并不是具体学科内部的事情了,这个观点,我要求您给出严谨的出处。
先行谢过了。
也请网友@asayahaku 协助调查。

抱歉打扰您,但这个言论涉及到了科学的基础,因为您之前的回复引用了维基百科,个人认为,这个网站相对来讲还是严谨的,至少圈子里的人,在维基百科中“捣乱”的较少(自我批评,大约10年前,或者刚参加工作的前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个人曾经改过很多百度百科的条目,现在回想,很多并不十分严谨的,自我检讨,自我批评)。
不好意思,我在说科学时,采用的默认定义,即自然科学这个定义。然后,公认的界定非科学与科学的区别在于可证伪性。当然,你非要说数学是形式科学也没错,但是此处已经跳出了默认的自然科学这个语境,已经无需讨论可证伪性。
要么你口中的科学指自然科学,你说数学是科学,已经矛盾。要么,你口中的科学指的是包含自然科学和形式科学的一个集合,而你说数学某些东西不具有可证伪性,并无意义,因为形式科学并不是像自然科学那样以可证伪性为条件。
综上,你在混淆概念。
您的结论,我不承认。
这篇文章,讨论的是“科学方法”;我批评的文章中,也没有指明其所谈到的科学是自然科学(仅仅在对他人的批评中存在语句“可能话不好听,很多『自认科学素养不差』的朋友,事实上多停留在『自我感觉良好』的层次上而已。”);而您在最开始的回复,也直接称是“科学”。
并没有具体提到“自然科学”。
您这里的补充,我可以接受,但将这种补充,作为对我个人的指正,说我“混淆概念”,这一点,您的行为有欠妥当。

同时,自然科学,作为科学的分支,科学使用的法则,自然科学,是同样适用的。
不好意思,引用错误,复制了之前打开网页的选定部分,原文关于“自然科学”的引用语句,是在其文章中第3点中提到的:
“一切自然科学都是相通的”。

那么,如果认为文章观点是正确的,这句话怎么证明?如果不能证明,是不是就是该文章作者的另一个理论(原文第4点“不承认一切未证实之理论”):“没证实的理论,条件完全符合科学理论性质的叫假说,不符合的叫巫术”这个是“假说”或者“巫术”?用“假说”或“巫术”来描述宏观的自然科学?

感谢您的补充,补充的内容客观上使我进一步看到了批判文章的错误,向您致谢!
通常语境下,科学默认的内涵是自然科学,我和言凌都是在这个默认语境下展开的。当然,你非要说你的默认语境中科学内涵并不是自然科学,当我没说。
一切自然科学都是相通的这句话是在下判断,并不是理论,谢谢。而且这句话具有可证伪性
通常用语和科学用语,是有区别的,本质就在于后者的严谨性。
两个不同的词语,涵盖绝对不同,这种不同,在描述专业学科角度讲,是应该区分的。

而即使是针对“自然科学”,“自然科学”也属于科学的范畴。对于科学的方法,在自然科学内同样适用。毕竟,自然科学是科学的子学科,不是平行学科。
仅有在词语使用内涵不同于通常默认的内涵时,才需要特殊说明。谢谢。
好的,我认可你“自然科学”的论断。
那么,我告诉你,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对科学的方法,适用于自然科学。
谢谢。
给自己的评论。
记得小时候,80后的小学教材,有一门就叫做“自然”,没过多久,小学课程“自然”就被改成了“科学”……
很多理念的形成,就是这样的,无奈啊……
那么我也告诉你,言凌说的科学四大判断并没有错。此处科学仍然指自然科学,谢谢。
那么我再告诉你,自然科学的科学方法,是不能以推翻基础科学的方法作为前提的。谢谢。
那么我最后告诉你,自然科学的科学方法并没有推翻基础科学方法。有定义,也有公理。理论必须满足可证伪性,谢谢。
那么,能量守恒定律怎么证明?质量守恒怎么证明?
同时我再进一步告诉你,自然科学中还有定义概念,定义概念,是不纯在证明的。
就您刚刚提到的这句话:“理论必须满足可证伪性”
怎么证明?
质量守恒、能量守恒有证明,本人并不会证明,并不代表没有。定义概念当然不存在证明,但是理论必须要证实同时可以证伪
这是一个基础定义,定义了具有可证伪性的理论才属于自然科学理论。请不要混淆定义与理论,或者理清了再说话
“质量守恒、能量守恒有证明”请给出理论的出处。
“理论必须要证实同时可以证伪”,请给出方法。

另外,“定义概念当然不存在证明”已经可以说明问题了,虽然是部分,但已经可以对错误的言论证伪了。
谢谢。
科学的方法,不应该仅仅使用与分离了定义的抽象理论,这就是形而上学,不是科学。

至于您提到的,“请不要混淆定义与理论,或者理清了再说话”这一点,我表示赞同,因为我个人也遇到过同样的例子,比如,将中医定义当做中医理论进行反驳的人。甚至将中医定义中的比喻部分(阴阳五行)作为理论进行批判,当真的没有理清就说话,值得批评(后续文章详细论述)。
最后一次提醒,请分清楚命题,定义和理论。我说有证明,属于命题,无需给你证明,但你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判定命题真假。证实的方法,就是理论预测符合观测结果。证伪的方法,就是理论本身可能提出否定自己的结论。这是任何地方都可以得到的,请不要在此展示自己的伸手党作风。
针对您的又一个最后一次提醒,请分清楚科学的方法的使用范围。我说的方法,是针对科学的方法,不是针对命题的方法,并且,原文中,标榜的科学的方法,也没有指明是针对自然科学的命题理论的方法(不会这个也要再补充一个漏洞吧?)。证实与证伪的方法,这一点,我个人认可,但您提到的不全面,就像之前有网友在论道中提到的,要用统计数据等。
这种统计数据?
质量守恒?能量守恒?
是不是质能方程见这些都推翻了?证伪了?原子弹爆炸了自然科学?

您对于“伸手党作风”的论断,个人觉得无聊。如此,我可以说,“中西医医疗事故、跳大神有神奇效果,任何地方都可以得到的,请不要……”相信您也应该觉得,这么说无聊是吧?
同样,我也并未看到『“不证自明”有用一种模糊的意向,来避免直接承认“无法证明”』这样的表述的合理性。

『科学活动所得的知识是条件明确的(不能模棱两可或随意解读)、能经得起检验的,而且不能与任何适用范围内的已知事实产生矛盾』——维基百科『科学』词条

一切科学的知识,都是“不能与任何适用范围内的已知事实产生矛盾”的,这意味着一个科学的理论,首先至少不能与任何适用范围内的已知事实相矛盾,不论其存在于的理论框架有如何的定义和基本法则。

某一时刻无法证明的东西,在之后的时间里得到了证明,这样的事情在过去发生了很多,我没有看到任何证据表明,现在的公理不会是其中一件。

我并不是要证伪你的观点,我只是指出,你在以宣传已被证实的观点的口吻,宣传着未被证实的观点,这是不合适的。我仅仅是请求,没有被证实的理论,就请不要表述地像『公里不可证明』这样斩钉截铁,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对于科学的核心特征或者说所谓科学精神,随着人类的进步,有不同的观点,目前一般认为科学具有如下特征:

理性客观:『……』
可否证性:这是来自卡尔·波普尔的观点,人类其实无法知道一门学问里的理论是否一定正确,但若这门学问有部份有错误时,人们可以严谨明确的证明这部分的错误,的确是错的,那这门学问就算是合乎科学的学问。 ——维基百科『科学』词条
您的言论,我是理解的。
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公理的无法证明,是具有此刻的时间限制的,即,此刻,很多的公理,还是不可证明的,而存在可能性,是随着科学的进一步发展,某些公理,会得到证明。

那么,依照这个理论,如果原文是正确的,绝大多数公理,就是假说,那么,我们的科学实际是一个假说系统。

很显然,这是荒谬的。

另外,在原文中,“公里不可证明”我只是没有明确指明这个观点的时间性,没有指明是此时此刻公理不可证明,还是公理永久不可证明。

这一点,并不构成和您的观点的矛盾。
而事实上,很多得到了证明的公理,在科学中,是存在被重新作为定理进行理解的,这一点,可以理解为是对公理的“降级”。

比如,初中证明三角形全等的“HL”公理,在人教社的教科书辅助材料中,明确指出了该公理实际上是“SSS”的推论定理,推论依据是勾股定理。

尽管我个人,曾经主观的认为,公理永久不可证明,但这种观点,至少在文中没有明确体现。我觉得,从词语严谨性来讲,和您的对话中,我可能存在错误,但在本文的描述中,不存在“不负责任”的行为。您说呢?
您提到的科学精神,这一点,我完全赞同。

这是正确的科学精神。

可证伪,也的确是科学的特征,但不是绝对的充要条件。我批判的文章,将这个条件绝对化了。这就是错误。
抽象的讲,A=>B,不代表着只有A才是结论B的前提条件。
将正确的命题范围扩大化,就是对原命题的不负责。就是说,上纲上线的将,我批判的文章的作者,其对于科学判断方法的绝对化,范围扩大化,实际上是对“来自卡尔·波普尔的观点”的玷污。
严格的说,如果没有绝对化的前提,我批判的文章中提到的观点,在其观点的适用范围内,其实就是正确的,这种偏差,也是该文章的误导性。
再多说,您找到的就“卡尔·波普尔的观点”非常好,是很有价值的发现,这一点,我个人再次向您道谢。
我批判的文章,正式未被了这个观点。
原观点,简要的概述,就是“可证伪,则科学”,是严格的A=>B的模式。
但原观点,并没有推出,“不可证伪(包括此刻不可证伪和永久性不可证伪)就是不科学”,即不存在对应的“非A=>非B”的模式。
更不存在,“A是B的绝对唯一条件”的模式。
我批判的文章,明显是恶意的曲解了原科学的论断。

感谢您提供的理论依据。再次致谢!
太感谢您了!
假说 (英语:Hypothesis),即指按照预先设定,对某种现象进行的解释,即根据已知的科学事实和科学原理,对所研究的自然现象及其规律性提出的推测和说明 ——维基百科『假说』词条

似乎按照逻辑推理,并不能得出“绝大多数公理,就是假说,那么,我们的科学实际是一个假说系统。”这样的结论,因为公理从不依据“已知的科学原理”推出。

关于『公理不可证明』的发言,个人认为,在你并没有指定时间的情况下,认为你指的是一种持续的现象而非某一特殊时刻的现象更符合常理。如果你指的是“此刻,公理不能证明”,那么就应当在原文中写明“此刻”二字。然而,似乎在你看到我的回复并作出回复之后之后,你并没有修改原文。所以我认为,我有足够的理由认为你所说的『公理不可证明』,是指的持续,永久的状态。这即是我说的“不严谨”和“不负责任”的表现。
好的,对于您提出的,时间性的问题,我会考虑到更改,但是,由于文章本身的结构关系,这一点,我会以附注的形式添加。

进一步指出时间特性,的确会增强文章的严谨性。
已经添加附注,请您核实。
原话的大意,我总结为(如果你有异议,可以稍后提出)科学的特征之一是具有可证伪性。

暨,凡是科学的,都具有可证伪性(如果有科学但不可证伪的,那么可证伪性就不能成为科学的特征),但可证伪的并不都是科学的(如果他不满足科学的其他特性的话)。

暨,可证伪性是科学性的必要条件(由科学性可推出可证伪性)而不是充分条件(由可证伪性并不能推出科学性。

希望你分清必要性和充分性。
是的,原文的直接理论表述中,没有明确的这种错误。

但其利用这个理论,对中医的批评,就是这个错误了,就是说,原文偷换理论,是在转述理论之后,用其批判中医的具体行为时发生的,原文的作者,处理的,虽不高尚,但的确,很高明。

这也是最开始,我觉得他文章有问题,却没有向您一样,直接找到理论支持的情况的原因。

也正是如此,基于您提供的理论,以及原文的行为,我才进一步发现了问题,才向您致谢的。
首先,你认可“凡是具有科学性的,均具有可证伪性”这句话吗?
我个人认为,你到现在为止,没有理解上述命题和其逆否命题“凡是不具有可证伪性的,均不具有科学性”
针对“凡是具有科学性的,均具有可证伪性”这句话,我认可其在科学中定理的适用。
但对公理、定义、基本元素,这句话,是没有意义的。
关于命题的逆否命题,这个,您搞错了。
您进行了条件和结果的同时取否,却没有进行条件结果兑换的“逆”。
正确的逆否命题,应该是,“不科学,则不具有可证伪性。”

当然,如果将“凡是不具有可证伪性的,均不具有科学性”作为一个新命题,是具有讨论意义的,但这个和之前的科学的论断无关,是我批判文章的作者对科学的恶意误导。

不好意思,刚刚外出办事,没有及时回复,见谅。
在可证伪性这一点上,我并没有看见任何理由,也没有看见任何证据支持让公理例外。

而且,目前我也没有发现在受到广泛认可的公理中,有哪一条不具有可证伪性。
『凡是具有科学性的,均具有可证伪性』(下称原命题)

的否命题是

『凡是不具有科学性的,均具不有可证伪性』

原命题的逆命题是

『凡是具有可证伪性的,均具有科学性』

原命题的逆否命题(即逆命题的否命题或否命题的逆命题)是

『凡是不具有可证伪性的,均不具有科学性』


如果在这点上达不成共识,我们不妨细化地接着讨论。
以及,私以为,你没有理由地将原作者的表述称为“恶意诱导”的行为,是不负责任,不友善,不符合论道讨论规则的。
您提到的:

==== 以下为对您原文的引用 ====
『凡是具有科学性的,均具有可证伪性』(下称原命题)

的否命题是

『凡是不具有科学性的,均具不有可证伪性』

原命题的逆命题是

『凡是具有可证伪性的,均具有科学性』

原命题的逆否命题(即逆命题的否命题或否命题的逆命题)是

『凡是不具有可证伪性的,均不具有科学性』
==== 以上是对您原文的引用 ====

以上,您的理论,是正确的。从命题的关系角度讲,即命题、逆命题、逆否命题之间的关系,是正确的。
但您提出的原命题,和您引用的卡尔·波普尔的原命题,不是一个命题。
后者的命题,可以概括为:“如果能够证伪,则科学。”
进一步解释,是卡尔·波普尔为证明科学,提出了一种方法,而卡尔·波普尔本身也没有强调这种方法是唯一的。

当然,我们不能武断的说卡尔·波普尔绝对正确,而您的观点就是错误。
您观点是否正确,这一点,我持保留意见。
而对卡尔·波普尔的观点,我是认同的。即,存在一种方法“证伪”,满足这种方法,则科学。

我批评的文章,是客观上绝对了这种方法,并在实际对其具体批判内容时,用扭曲的理论方法。这是对科学的侮辱。

我将知乎中该作者的行为描述为“恶意诱导”,原因如下:
1、将一种方法作为唯一方法;
2、将方法绝对化;
3、在实际应用方法理论,对批评对象进行批评时,偷换概念,扭曲方法;
4、不了解批评对象,武断言论;
5、将被批评对象理论在历史过程中的错误作为现行错误批判;
后几条,在个人精力允许的情况下,我会尽最大的努力,进行批判性阐述。

以上,如果不构成“恶意诱导”,我也无话可说了。
如果您的观点坚持为“在可证伪性这一点上,我并没有看见任何理由,也没有看见任何证据支持让公理例外。”
那么我当真无话可说了。
“过两点有且只有一条直线”(依照九年制义务教育,这个应该是绝大多数人学习到的第一个公理)怎么证明?
如果现在没有明确方法证明,那么,证明的方法理论研究方向是什么?

我坚持公理无法证明,尤其是基本公理,这一点,是我们之间的僵局。
就像我承认无法说服您一样,您同样无法说服我。
对于我对我批判的文章的原作者,我是负责任的。
我承认,从狭义的友善角度讲,文章是不具备的。
对于打着科学的旗号,对科学进行曲解,恶意诱导的行为,就是应该持批判的态度的。

论道是友善的,这个友善,也是有着适用范围的。
对于反科学、没有科学道德的言行的批判,个人认为这种行为,这种行为是正义的,并不违背论道规则。

关于论道规则的界定,请管理员@论道管理员 表态。
感谢三位的精彩讨论@joker @asayahaku @眺望天下 。三位也是论道社区里非常用心和认真的朋友,不同时期不同程度的为论道建议贡献了非常多,在此一并感谢。关于讨论规则,我希望三位慎用主观词汇,并假设对方是认真和善意的。至于观点不一样,或者有言辞激烈的时候,都尽量退一步,冷静后再讨论。如果出现其中一方放弃讨论,另一方也不宜继续追问,以尊重大家自由讨论的权利。
无论何时,慎用「主观定性」的语言。
欢迎大家持续的交流。
波普尔讨论了一种分界问题:“一方面是理应说是属于经验科学的陈述和陈述系统,另一方面是那种也许可称为‘伪科学’或者(某种情况下)‘形而上学’的命题,或者是那些也许属于纯粹逻辑或纯粹数学的命题。”——《猜想与反驳》。可以看到,波普尔是把“形而上学”和形式科学(包括数学)放在分界线的同一侧的。

而您的文章中讨论的部分内容(所谓“科学方法”、“公理”等)似乎在“数学”这一范围内展开,恰恰不满足于波普尔的“可证伪性”。数学的确是基础科学,尽管如此,并不能代表科学。您在文章中试图用数学(形式科学)的例子讨论其他科学(作用科学)的“可证伪性”似乎也是不恰当的。

“(4)一种不能用任何想象的得到的事件反驳掉的理论是不科学的”
“衡量一种理论的科学地位的标准是它的可证伪性或可反驳性或可检验性。”
——《猜想与反驳》
原文其实也是一种表述。“纯粹逻辑或纯粹数学的命题”这个“纯粹”,就应该有着“形而上学”的意味了。我个人的感觉,原文中的“纯粹”有着对已经很抽象的数学的进一步抽象,似乎和一般的数学学科有着不同。当然,这是我个人的理解。

如果是这样,即依照您的理解,“波普尔是把“形而上学”和形式科学(包括数学)放在分界线的同一侧的”(个人还是觉得可能性不大),那么,在这个前提下,的确是我个人举例不完美。

当然,原文从文章本身,混淆了科学(广义的)、自然科学 的概念,从这个角度讲,引入数学进行反击,是可以说明问题的。逼近原文没有明确指明其讨论的“科学”的范围。
不过,每一门学科,都是存在一些类似“公理”的既定前提的。

那么,抛开数学中的公理,其实,例子可以换成其他学科中的“公理”。
比如,物理学中的“能量守恒定律”,上面的论述,在抛开数学公理的例子后,同样适用。

甚至,换成物理学中的能量守恒定律后,可能更有说服意义。

比如,能量守恒定律,在质能转换过程中,已经不再适用。
但不能因为智能转换,而否认经典力学的学科科学。


感谢您提供的建议,稍后我会考虑修改。
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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