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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回答
烟火 - 人民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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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降低犯罪率最根本的途径是靠教育引导、法律宣普、执法必严。加重惩罚无法根本解决矛盾。但是,刑罚是必须要有的,这是惩戒本人,警示他人。一个有犯了错的人,也是有人身权利的,法律是属于每个人的,不能厚此薄彼,任意加减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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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以上就是无期,死缓,死刑。那么犯罪嫌疑人是否还会选择留下受害人生命,会不会觉得杀害了“安全性”反而增加,看下绑架案的很多案例吧。
作为一个“重刑”是否很可能被利用?从而增加警方,检方以及民众本身的负担?相比“故意杀人”“抢劫”“绑架”这些同样恶劣的罪行,“强奸罪”可以算是更容易“被利用”的。
微波明月 - 国士无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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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通俗的来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轻罪轻刑、重罪重刑』,这个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们讨论一个罪名的量刑轻重是否合适的基本判断标准。
二、从刑法的体系出发
我国刑法已经建立了一套基本完整的犯罪与刑罚体系,我们在讨论强奸罪的量刑幅度时也要注意与其他犯罪的量刑幅度进行比较,通过这种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将强奸罪起步量刑提高至二十年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1、故意杀人罪,一般情形起步量刑为十年有期徒刑;
2、故意伤害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致人重伤的,起步三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起步十年有期徒刑。
显而易见,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在法益侵害程度与社会危害性上都显著超过了一般情形的强奸罪(即无加重情节的强奸罪),如果强奸罪起步升至二十年有期徒刑,那就将出现『重罪轻刑、轻罪重刑』的怪现象。
要解决这个矛盾,那就只有提高完强奸罪起步量刑后再继续提高其他犯罪的量刑,至少侵害人身权利类犯罪的量刑都要进行修改,这样大改之后,故意杀人罪起步起码得是无期徒刑(比二十年有期徒刑高的最低也是无期),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也得是起步无期徒刑,那么致人死亡的起步就只能是死刑。
这就又带来了新问题: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凭什么就必须判死刑呢?犯罪人主观上都没有杀人的故意,不加区分具体情节的一律死刑明显又判重了。
我们可以看到,强奸罪起步量刑提高至二十年有期徒刑,将如多米诺骨牌一般带来连锁反应,导致整个刑罚体系的量刑都大幅加重,不仅带来了『重刑主义』,还会制造新的罪责刑不适应矛盾。
三、重刑主义的危害
对此我不打算多花口舌,毕竟陈胜吴广起义的例子就在语文课本里躺着,当一般犯罪也要面临非常严重的刑罚时,犯罪分子是不介意再多犯点事的,横竖一辈子都毁了,不如多干一票,万一运气好,杀人灭口后还真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呢?
四、重刑主义的缺陷
前面我省略了对重刑主义弊端的论述,这里接着谈谈重刑主义的利处其实也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
许多人都存在这样一种『朦胧的直觉』:加重刑罚所带来的威慑力可以彻底地或极大地抑制犯罪。在死刑存废讨论时,这是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的一个保留死刑的理由。
这个观点的问题在于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环境对当事人选择的影响:
1、人性的复杂:同一个人,在不同的环境中,完全可能有截然不同的表现,换句话说,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好人坏人之分,一个人犯不犯罪很大程度上是由其所处的环境所决定的。
这方面典型的例子就是『路西法效应』,下面直接复制百度百科吧。1971年,美国社会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主持了“斯坦福监狱实验”,通过专门测试挑选了征募来的受试者,即身心健康、情绪稳定的大学生,这些人被随机分为狱卒和犯人两组,接着被置身于模拟的监狱环境。实验一开始,受试者便强烈感受到角色规范的影响,努力去扮演既定的角色。到了第六天,情况演变得过度逼真,原本单纯的大学生已经变成残暴不仁的狱卒和心理崩溃的犯人,一套制服一个身份,就轻易让一个人性情大变,原定两周的实验不得不宣告终止。
2、环境对人是否犯罪产生何种影响主要看两点,一是这种环境下人有无犯罪的需求,二是人犯罪被发现的概率。第一点也好理解,如果国家立法禁止任何性行为,显然强奸罪发案率会暴增;如果国家废弃人民币,回到以物易物的原始经济状态,显然不会有人造假人民币了。
关于第二点,我们知道闯一个红灯要扣6分,不可谓不重,大家平时一般都不会闯红灯,可要是个没监控的红灯呢?相信相当多的人就会闯了,反正我亲眼见到的是这样。趋利避害,这是人的本性,能占的便宜不占白不占,这是主流的选择。如果犯罪能带来利益,而这个犯罪又不担心被发现,很多人在这种环境下就会转换成坏人,实施犯罪。一个没监控的红灯,别说扣6分,你就是规定闯红灯枪毙也拦不住大家闯啊。
所以说,还是那句法谚说得好:刑法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必然性。
五、小结
要想有效的打击强奸罪,一味靠加重刑罚来打击强奸是行不通的,关键在于提高强奸罪犯罪者被发现的概率。然而涉及这方面我也不太懂,我能想到的只有呼吁大家消除受害人歧视,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鼓励每个强奸罪受害人积极保存证据检举犯罪这些了。希望这方面有研究的朋友能加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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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法律比各位想象的严谨的多了,犯罪构成,行为性质,行为对象和危害,因果关系及各种变化,客观违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形态。我只是列了一下本科法学刑法总则部分,下次质疑法律的时候麻烦翻翻发条与司法解释再来怀疑吧,这么多条件与情形你考虑到多少你又知道多少。就知道拿着正义公平说来说去,连基本事实都认不清,还不够资格质疑啊。
法律总是在不断完善中,也肯定有其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好过人人心中自有的道德标准。当然欢迎提出质疑,这也是法制进步的动力之一嘛,但是如果你什么都不了解那就不要一本正经的质疑了,这种精神并不可贵,很可能就是法律完善的阻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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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假定,比如说A和B熟识且关系很好,A在某一天因为醉酒/药物等随便什么客观原因失去控制能力对B实施了强奸,并且过后俯首认罪,这种情况下如果将下限提很高假定说10年,明显这个判决对A是不公平的。因为1.A没有犯罪动机,没有故意想对B实施强奸,2.A实施强奸在外界不可抗因素导致的无意识情况下发生的。3.AB两人熟识,至于这个情况是使B有更多谅解或是给他or她造成更多伤害,看具体情况。
这个假设hin粗糙但也能说明,在罪行判定里动机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虽然是个假设,但是是很有现实性有可能发生的。有可能发生就意味着法条要考虑最轻的和最重的情况要怎样兼顾。在实际情况下,会有各种情景需要灵活判定。
微博上刷的一些故意强奸的人渣不代表所有事件都是这样,法律需要尽可能的考虑所有情况,然后尽可能多的考虑所有因素,尽可能的公平,正义,切实判决。就强奸罪来说,现有的规定个人觉得没有到“太轻”的程度
二.鼓励犯罪的问题。量刑轻不能叫鼓励,只能叫纵容或滋生,这是两个概念。过重量刑也不叫鼓励,是从消极的方面刺激更严重的犯罪。因为过重可能会导致的结果是,犯罪者进行利益衡量后发现犯更重的罪例如灭口,被发现的可能性更小且受到的惩罚相近的话,就很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犯罪行为,这和法律的初衷正好相反
至于上面有答主提到受侵犯人的性别问题,这个确实需要改动。考虑到我TC法学界提这个问题蛮多年了,我们除了等和呼吁也没有别的办法
个人意见,有问题专业人士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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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
(三)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强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实如果犯罪情型特别恶劣的,法律惩处还是很严重的。但是国家法律还有缺漏,那就是对男性强奸没有法律规定。在现实中,男性幼童受到猥亵,性侵害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由于法律对这些方面没有进行条文规定,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惩处,逍遥法外。
道不远人 - 事物并不能在获得真实意义之前就到达最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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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不能因噎废食,但也不能舍本追逐未,强奸犯罪率高的原因其实与文化与教育水平有很大关系,1.重男轻女导致今天适婚男女比例严重失调这就不用说了,2.拜金主义金钱至上社会氛围又使得部分女性资源流失导致更多单身男迟迟得不到伴侣,3.教育不足导致犯罪者不尊重女性不尊重他人无底线无节操(强奸多是女方是受害者,不要谈个例).
十年树木百年竖人,我深信不断加力的教育会让一切变好!
菲尼克斯 - 菲尼克斯——一辉——不死凤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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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轻”相对。要定义重,就必须要先定义“轻”。那么要定义“轻”,就必须要先定义“重”。这样就陷入到了循环论里面了。这个时候我看到了复旦大学在93国辩的纪实文件。里面告诉我说这些东西只要否定其对立面就行了。即“重”的概念可以是“不轻”。“不轻”即“重”,“不重”即“轻”。
现在我们明白了“重”定义,那么我们现在可以讨论量刑的“轻重”了吗?并不是,因为这个“轻重”的概念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要知道中国目前的量刑时轻还是重,就必须要有一个对比的对象。那么哪些国家的量刑是一个好的对比对象呢?毫无疑问这个问题是送分题呀!!!同学们。那必然是古今中外呀!!!
好了,现在我们概念也搞清楚了,国家也选好了,那么就比较吧!还不能。为什么?因为这还涉及一个主观的印象。比如我认为死刑是比无期重,你认为无期比死刑重。我们两的理由也特别的简单。我认为生命大于自由,你认为自由大于生命(啊,这不就是小资情调吗?)。那么我们可以假定生命权大于自由权,自由权大于身体所有权,身体所有权大于名誉权。
那么我们就正式开始比较吧。很可惜呀,我根本就不是法学专业的同学,以上只是我在辩论队里面学到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