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小评——对爱狗人士的一点看法

============ 先讲故事背景,算是个楔子,就是个废话 =============
 周末(家里网络出了点问题,周末的事情,只能起大早到单位来写了),做饭的时候,小区楼下,吵了起来。
或者,更准确的说,是有人骂了起来。
 
事情起因,不是很清楚(个人也没精力没兴趣来调查)。不过,从楼下骂人的发飙大妈来看,应该是她在给流浪狗喂食的过程中,发现了某人在打流浪狗。
 
事情的经过,是那位大妈,至少骂了对方十分钟吧,反正,自己炖一锅汤,煎两份牛排的时间,楼下一直在骂,大妈单方向的骂,四楼被迫听的很清楚。
 
============ 写自己的看法,自己个人的观点,和诸位进行探讨 =============
 
一、(对打狗人士)个人不赞同打狗。尤其不赞成民间自发的打狗。但如果,流浪狗,真的已经影响到了该地区的自然环境,个人被迫同意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骂人的人)个人鄙视骂街,尤其是周末,大家都在休息的时间,为了证明自己的行为的正义,为了给对方进行“舆论打击”便大喊大叫,这种行为有欠妥当。
 
三、(对打狗行为)如果真的有必要,为了维护环境的平衡,需要打狗,请优先考虑“收容”、“领养”等人道政策,实在迫不得已,应当采用相对人道的处理办法。应当有(至少是)公益组织完成,不要个人自发行动。
 
四、(对流浪动物爱护人士)很希望,并且如果可以,是要求为流浪宠物投食的人士,在为流浪宠物提供食物的同时,也要清理流浪宠物的排泄物。动物有自己寻找食物的本领。但动物没有主动处理自己排泄物的意识。如果,人非要增加动物的进食,人为扩充动物的食物来源,那么,这种人,有义务为由此增加的动物排泄物负责。

73 个评论

首先,如果流浪狗确实是流浪狗(即没有主人),那么在我印象中打狗者的行为是合法的,这位大妈没有任何权利干涉打狗者合法的行为。不但越权还攻击对方本人,这种行为只是在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别人,和正义并没有什么关系。
指出对方行为的不对(或者是自己觉得的不对)之处,也无可厚非。
当然,骂人不对。
至于“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别人”,这种行为,我个人也是持批判态度的。
只是“指出觉得不合理的地方,并说明理由”的话,我想不说愿不愿意接受,至少大部分人都是愿意坐下来听一听的。但是如果是操着“你就该XXXX”这样的口吻,就很尴尬了。
这个!
我真真的怀疑,您是否也在现场……
那位大妈,就是这种颐指气使的口吻的,当然,她的那些“你就该XXXX”其中的“XXXX”是对对方的诅咒,这点,可能就更为过分了。
不必怀疑,我不在现场……
只是这样的事情也不是第一次见了……
我一直以来都觉得,不管怎么样,只要还是在就事论事,哪怕口吻不太令人舒服,也还有谈话的余地。一旦进行人身攻击,我就会觉得“没什么好说的了,大家散了吧”。
我确实觉得,现在中国很多人的素质和理性都还令人不敢恭维啊……
叶公好龙,龙现于顶而嚇哭
大妈爱狗,狗进家门又嫌弃
很赞同您的观点。
客观的讲,人是有感情的,这也就为“就事论事”这个原则制造了一定的麻烦。甚至很多时候,能够“独善其身”已属不易。
就尽量的“独善其身”吧。
对“进家门”的态度,我个人还真不知道。
不过,至少从大妈这种只喂食不清理的做法,我个人是持否定态度的。
我倒觉得不清理无可厚非。因为给狗喂食是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主人,来宾,路人都可以进行的;但是我认为一般来讲,清理粪便被认为是狗主人的义务。所以我想,流浪狗既然没有主人,也就没有人有义务为其清理粪便,不论有没有喂食。
一般也没有“来宾给主人家的狗喂食,就要帮忙清理粪便”这样的说法吧?
一般情况,确实没有这种说法。
不过,我觉得,对其他事物照顾,应当是全面的,至少,应当为自己的动作行为负责。
喂养流浪狗,客观上给流浪狗创造了更为舒适的环境,也制造了更多的流浪狗排泄物,那么,周期性为流浪狗投食的人士,个人觉得,还是应该对排泄物同时负责的。
如果要这样追究的话,那么是否投食者只有义务清理因投食而产生的粪便呢?
我们要怎么区分“投食产生的粪便”和“由流浪狗自行寻找食物”而产生的粪便”呢?
进一步地讲,如果我丢弃的食物(比如骨头)被流浪狗食用,产生的粪便我有义务清理吗?
再进一步讲,如果邻里之间都有多多少少的投食情况,那么粪便的清理如何分配呢?
这样问的用意在于,我觉得这种“负责”如果真要划分得清楚明了公平,就会变得没有可操作性了。
这点我也同意。责任、公平、道德一类的词语,从操作角度讲,是没有办法绝对的量化的。
但至少,对于发现的,明知眼漏的问题,我们还是应该指出的。
就是说,您提到的,很多,是属于操作方法上的难度,而并不构成原则上的“不应该”的内容。
而我提到的,并没有要求严苛的进行某种量化,而是希望,某些对流浪狗进行“喂养”的人士,应当有对流浪狗排泄物进行清理的主动意识。不应该仅仅凭借自身的喜好,对环境事务进行片面的干预操作。
那么,您是否希望“来宾在主人家向其宠物喂食后,有对其宠物的排泄物进行清理的主动意识”?
您是否也希望“人们扔掉的食物残渣被流浪狗捡食之后,有对流浪狗的排泄物进行清理的主动意识”?
私以为,没有几个人能自信地保证自己丢弃的食物残渣从未被任何流浪宠物捡食,那么,您是否希望“任何人有都对流浪狗的排泄物进行清理的主动意识”?
您提到的这些,我认为是没有必要的。
这个就是“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了。
个别的几次投食的行为,就要承担处理排泄物的责任,这点就属于苛责了。但周期性、经常性为流浪动物投食,却不对排泄物进行清理,这就有些不厚道了。
两者的差别,在量,就是投食的频率。是偶然性,还是周期的经常性。
这个,应当是针对某些将喂养流浪宠物当做职业、事业的人,而不是您提到的“任何人”。
自然人在社会中有分工的不同。既然有些人要自我选择,给自己一个照顾流浪宠物的身份,那么就应当全面的负责。
唔……在这种问题上讨论真是困难啊……中国好像还没有宠物法吧……?

那么,您觉得如果流浪狗攻击了其他人,向其周期性投食者有责任吗?
是否立法,我还真不清楚,不过,从原则(即纯文本)角度,我个人赞成。尽管我很清楚这种法律执行的困难。
宠物狗攻击人的情况,个人认为,对宠物周期性经常投食人员,是有一定的责任的,但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流浪狗攻击人,主要责任人,个人觉得,是抛弃流浪狗的原主人,包括纵容宠物狗和流浪狗交配产生流浪狗后代,而未抛弃宠物狗本身的宠物主人。
那么,我也许清楚我们的分歧在哪里了。
这种情况下,我不认为周期性喂食者有责任。
这就像“一个人犯了罪,但你不能指责其父母生了ta养活了ta”一样。
我还不是很清楚为什么我认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其实这事儿也没什么好说的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 有人觉得流浪动物很脏 拒绝看到他们 甚至会打他们 有些人会以虐待他们来取乐 当然也是有好人的 会有好心的人给他们喂食 给他们一个临时歇脚的地方 也有人会带他们回家给他们一个家 也会有人无视他们
我就会无视他们 不是我不喜欢流浪动物
我也喜欢动物 当然软体动物除外 不是我搞特殊或是歧视他们没有毛 你说你出去玩看见一条蛇你敢带回家么 反正我是不敢
我就只是觉得既然我没有办法给他们一个家 一个幸福温暖的家 那么我还不如不给他们希望 让他们继续流浪 或许他们就碰到了能带他们回家的人 可能我比较极端吧 连喂都不愿意
既然你给出了意见 男那么我也补充一下吧 是给那些对流浪动物动手的人
为了你们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考虑 希望你们不要打他们 只是赶他们走就行了 流浪的动物身上都会或多或少的带着细菌 如果在对流浪动物动手的途中 有些比较凶悍的 不小心抓伤 咬伤了你们 你只能自付医药费 那些好心喂流浪动物的人 对你可没对动物的爱心
我不认为我们有分歧。
我所说的,是有责任,并不是主要责任。这仅仅是回答您“有、无”的提问。有与无是有本质区别的。但有的时候,往往“有”的量很少。
就您引出的流浪宠物咬人事件,如果要追究投食者的责任,我认为,即使再上纲上线,最多也就值一句背地里的埋怨,仅此而已,再过多,我也觉得过分。
如果说有分歧,可能是您将我“有与无”这种原则上认定的,从量的角度讲应该是很微观的责任,扩大化了。当然,在之前的回复,我没有额外指明这一点,我是存在表述不当的。

您最后提到的一个人犯罪的情况,这点,我倒是觉得有一定的分歧。
一个人犯了罪(即已经触动法律,犯下了严重的过错),其父母(这里泛指广义的监护人),是应当承担教育失职的责任的。毕竟,社会是教育人向善的。为人父母,教育子女遵纪守法的原则,是基本责任。而很多专业条文的具体内容,则需要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后天学习。
竟然不能修改……
还有一个忘记了 希望那些爱心人士能不让小孩子碰就不让吧 毕竟小孩子免疫力还是没那么强大 ㄟ(▔ ,▔)ㄏ
我尊重您的看法。
不过,就您提到的“蛇”,我真的要替它们说句公道话,其实,很多蛇(主要是无毒蛇),是很温顺的。
两年前,内子表哥抓到过一条小蛇,想拿来泡酒,我告知,这是普通的草舍,不是如要的品种,泡酒除了口味腥,没有什么作用,于是将小蛇放掉。
那条草蛇真的很萌,甚至将吃到了肚子里的青蛙吐了出来,至今想起,仍绝对挺对不起这家伙的。

当然,毒蛇真的很凶,如遇到,要躲避。
我也不会经常碰到蛇 主要是我害怕 这个是我的主管想法
理解,这个就是“恐惧源于未知”的一个客观体现。
如果有机会能够接触到一些“呆萌”的草蛇,相信您会改变这种看法的。
毕竟,那件事以前,我也是很反感蛇的。
这是肯定会的 只是我身边没有养这个的 在知道欢欢养了一只刺猬之前 我都以为刺猬只会是野生的
!!!!
竟然还有这事!!!
话说,我也是在网上才知道有人养刺猬的。
BTW,“欢欢”~
如果我们提到的当真是同一位,我要去笑一会……
这称呼……
请注意我在文中特意指明了是“养活”而不是“教育”。我强调的是“没有把ta养死”而不是“教育”。确实,如果父母不生下这个孩子,或者养到半路直接弄死,就不会有其今日的犯罪行为,但恐怕不能说,这个人犯罪,生下ta并且没把ta弄死的父母也有责任吧?
对啊 我小时候经常见野生的刺猬 小小的 刚出生的没多久的小刺猬的刺还没有那么多 一见人就缩成一团 没人的时候成年的刺猬跑的可快了 (就是一个人 养刺猬的朱小欢)
刚刚核实(现在网络技术真发达!),原来不是同一位“欢欢”,和我大学一位好友重名了。
世界如此之小巧微妙,我这位同学,也在我们这个圈子里!
嗳? 我以为是朱小欢
不过竟然还有其他的人养刺猬啊
是的,我注意到了您提到的这点。
就是说,在教育子女上,我们的分歧,在于观察点的不同。而不是同一观察点的不同态度。
这也是我说的,“有一定的分歧”,而不是全然不同的分歧。
即使在同一观察点(即我后提到的“教育”)我们有着相同的看法,两个观察点,也能够说明看到事物主要角度的差异,这种差异,也可以算作是一种广义的“分歧”。
应该不多。
我记得很清楚,那个网页中,提到的,养刺猬的,是个老外。
应该是 老外还有养干脆面的 羡慕中…
所以,您依然认为生下犯罪者的父母对其犯罪行为是有责任的吗?
你们俩说的我都懵了 只是如果是在小区里 每家每户每个人都会教垃圾费物业费什么的 物业费里面也包括了卫生费 流浪的动物也不会允许他们进入居住楼里面吧 所以他们会解决粑粑的地方也就是公共区域了 流浪狗没有主人 自然也就没有了铲屎官 所以我觉得应该算是归物业管 没有清理好流浪动物留下的排泄物 应该是物业的责任
ps:你们俩为什么要讨论教育子女这个问题…
个人观点,这是有一定的责任的。
具体的说,每个人,都知道用餐具吃饭,都知道如厕后要清理。这些“偏生理”的知识,都是父母所教。每个人,都会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这种说话的具体内容,也受教育父母。
为人父母,既然能够教育子女基本的社会生存本领,完整的本民族人类语言。那么,遵纪守法的理念,相对来讲,就应该是很简单的了。
是物业的负责内容没错,但他人也有责任,简单的说,我们不能因为清洁工人对马路情节有责任,就纵容随地吐痰的行为。

教育子女的问题,就是一个额外话题。
谈论一件事,由事件中的某个大家都感兴趣的话题, 而引出对另一件事物的讨论,这点很正常啊
这点是没错的 我看着你们俩从你就该xxxx讨论到孩子犯罪 父母算不算教育失职的话题 我就默默看着你们俩讨论
话题转移的有些远,让您见笑了。
看你们讨论也挺有意思的
再多说,对父母教育的问题的思考,最开始源于对十年动乱的思考。
我家里,爷爷姥爷都是受害者,爷爷因为干部思想,姥爷因为技术权威。
直到现在,我可以理解很多跟风群众,对于扭曲的现象的无作为。我可以接受最高层决策的失误。但我个人无法理解,在生活直接接触中的人,能够主动打到一个没有过错,原本善良的人。
混乱的大环境,仅仅是为个别人士发挥本性,提供了一个舞台。
时至今日,我仍觉得,那些红卫兵的领袖,父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教育子女角度讲,这些人的父母,无异混账。
又多说了一些个人的观点。见笑了。
如果个别词语让您觉得不适,我先行向您致歉。见谅。
好吧,我再把意思表明的更清楚一点……你会觉得一个犯罪者的父母有责任, 仅 仅 是 因为其父母生下了他并且让他活到了现在吗?
我没有在谈论教育,一点也没有。
不知道您能够理解我的话了吗?
我非常想要提醒您,我反复强调了我不是在讨论教育。
关于文革的问题,I'm sory to hear that.
如果仅仅考虑(尽管个人很不建议将这个话题进行割裂分析)生下并养活,那么,这个角度讲,父母没有责任。
文革的话题,就不要在引申了吧。很感激您的理解。
您觉得“养活(注意,不是养育,也不是教育)一个人,然后ta犯了罪”和“喂狗吃东西,然后狗攻击了人”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呢?
周期的养活,而不进行教育,那么就是我们说的“养不教”。
割裂的看待问题。“养不教”的过错,不是“养”,甚至说,从父母角度讲,“养”是应该应分的。其过错在于“不教”。我们不能因为“养”的无过,就说“不教”也无过。这也是我在前面不赞成将问题的角度割裂来看的原因。
直接回答您的问题。
当一个人,对流浪宠物进行周期性,经常性的喂养的时候,这个人,已经在充当了流浪宠物喂养的责任。
就像,在我们人类群体内部,定期对一位遗弃婴儿进行哺育,就相当于承担了对该婴儿的哺育教育一样。我们是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连带责任的。您说,是吧?
对于人,您尚可谴责其父母养不教,但对于流浪狗,我认为我们不可能谴任何人“养不教”,因为教育宠物狗的责任永远在其主人身上。即便其主人不在,也没有理由把责任迁移到其他人身上。
单纯的喂食和完全的监护不是同样的东西。“主人”的责任不只有喂养,同时只是喂养,也是不足以构成“主人与宠物”的关系的,不知道您是否能认同。
对于人,我个人谴责的观点,是监护人,是广义的“父母”(前提是极端的犯罪情况);
对于宠物,我谴责的,也是广义的主人。当一个人,周期性,经常的对流浪狗进行喂养,尽管其人可能没有对流浪狗进行正式领养,客观上,已经行使了很大的领养行为了(为流浪狗提供了独立于自然的生存条件)。从这个角度讲,周期性经常喂养的人,应当为流浪宠物全面负责。
当然,偶尔的喂养,这个不算。
如果您要这样说,那您是否认为只要周期性地喂养流浪狗,就应当为其清洗,提供住处,注射疫苗,购买玩具,提供稳定的陪伴?我想这些都是主人的职责。
不认为。
您的提议吹毛求疵了。
您提到了几乎喂养宠物的全部事项,看得出,您是有过喂养宠物的经历的。
但是,您后续提到的这些事项,就其本身来讲,和宠物本身,包括外界环境,并不存在绝对的影响。具体的说:
清洗:不操作,最多流浪宠物脏一些,对流浪宠物和环境本身,并不能构成危害。
提供住处:流浪宠物的住处,这一点,个人觉得就是笑谈了。相对来说,人工刻意的为流浪宠物提供住处,反而会有些斧凿牵强。
注射疫苗:对流浪宠物,或者是一般的宠物,这是属于锦上添花的。不处理,最多降低了流浪宠物对某些疾病的对抗能力,缩短流浪宠物个体自身的寿命,而这对流浪宠物所在的环境,基本没有影响。
购买玩具:您真的认为流浪宠物需要这个?!?!?!?

相对您提到的这些因素,流浪宠物的排泄物,对外界环境(这里尤其只人们居住的生活环境)是有严重的破坏的。尤其是,很多小区,是不配备环卫工作,或是环卫工作周期较长,流浪宠物的排泄物,对这类地区,有着制约性的破坏力量。而人为周期性投食,无疑加大了流浪宠物的抗自然生存能力,加大了流浪宠物排泄数量。因此,人为的周期性的投食,对流浪宠物排泄物的处理,是有责任的。

在对比的说,为流浪宠物周期投食,不会直接影响流浪宠物的清洁(对应您提到的清理)、居住(对应您提到的住处)、抗突发疾病能力(对应您提到的疫苗),不会影响到流浪宠物是否需要玩具。
但人对流浪宠物的定期投食,却直接影响到了流浪宠物的排泄量。这一点,相关人士,应当为自身的行为负责。
再多说,您提到了主人的责任,这点我承认。
就是说,您提到的对宠物“为其清洗,提供住处,注射疫苗,购买玩具”,是宠物主人的责任。
但这些,不构成对流浪宠物周期投食喂养人士的责任。

比如说。这里举个例子,在马路上,我们把对方碰到了,应当把对方扶起,如果碰伤了,应当承担医疗责任。这是碰到了人的人的责任。但因为碰到了别人,就要承担对对方的完全赡养义务,这是无理取闹的。

您说,是吧?
当我提出“定期给宠物喂食的人不是其主人,不能要求其承担其他主人的义务”时,您提到“对于宠物,我谴责的,也是广义的主人。当一个人,周期性,经常的对流浪狗进行喂养,尽管其人可能没有对流浪狗进行正式领养,客观上,已经行使了很大的领养行为了(为流浪狗提供了独立于自然的生存条件)。从这个角度讲,周期性经常喂养的人,应当为流浪宠物全面负责。”特别的,您提到“周期性经常喂养的人,应当为流浪宠物全面负责。”
而当我要求“周期性喂养的人,应该对流浪狗在清洁,住处,疾病预防,陪伴等方面全面负责”时,您却又认为“您提到的对宠物‘为其清洗,提供住处,注射疫苗,购买玩具’,是宠物主人的责任。
但这些,不构成对流浪宠物周期投食喂养人士的责任”。
所以您到底认为流浪狗和定期投食者能不能构成主人和宠物的关系,定期投食者该不该全面负责呢?
定期投食,客观的,改变了流浪宠物在自然环境中的生存状况,从这个角度讲,定期客观投食人员,应当算是广义的宠物主人。

您回复中补充的“为其清洗,提供住处,注射疫苗,购买玩具”,这些,是狭义的的宠物主人的概念。

两者是有差别的。

具体的说,“构成宠物主人”的角度,我们没有办法照搬一个完美的公式。而即使是法律认可的,有有效证件的宠物主人,也有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表现(比如京巴住在温室里,大狼狗狗在门口看家等)。

虽然,我在和您的讨论中,对这类人,统称为宠物的主人,但描述过程中,我相信是有很大区别的。至少,您也直接引用了我之前的文字,我提到了的“广义的主人”和“主人”,这两种的表述,当然不同。
定期投食者,相当于宠物“广义的主人”,从这个角度,定期投食者,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即其个人定期投食的行为造成的直接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

您说呢?
首先,我从未听说过有“广义的主人”这种关系存在于人和宠物之间的关系中。为了防止理解上的分歧,如果您要定义新的存在,请给出其明确的定义。
其次,“构成主人”当然是需要法律认可的。法律上的“主人”承担的是对其宠物的最基本的责任,即,法律规定了责任的下限。京巴狗住在温室里,大狼狗在门外看家,这确实是不同的处境,但作为主人,都给予了狗居住的环境而不是放野了在外边四处乱跑,这就是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
主观的说,我不是很相信这种部分责任关系是存在于现行法律体质中的。对于一个弃婴,没有人能说“我只有喂食他的责任而没有保护其人身安全,提供住处,教育和陪伴的责任”。对于一个弃婴,要么您成为ta的监护人,肩负所有责任。要么您可以部分的施以援手,但您不成为其监护人就不承担照料的责任。
表述中,出现一方从未听说过的事物,这点我个人是理解的。
我在这里提到了一个“广义的主人”的理念,是对一类人的概括性描述,并不是要额外提供什么定义。当然,如果您坚持,我可以尝试:
未对宠物狗建立完整的领养关系,而客观上长期性、周期性的对宠物对象(包括流浪与非流浪宠物对象),执行领养或部分领养行为的自然人。
如果有不完善,敬请谅解。
引入这个描述,我的目的,是说明,这些人行使了部分宠物主人的行为。

您对“构成主人”的个人看法,我尊重、理解,这个看法,每个人可能有不同,这里我觉得没有意义探讨。
这和我们讨论的话题,至少是我在正文中提到的观点,并不冲突。而我最开引入这个例子,也并不是想就例子本身进行讨论,而是说明不同的形式的存在。
至于您提到弃婴的问题。我个人觉得,这是其他的话题了。
人类自身的话题,原本比宠物复杂许多。这种类比,意义不大。
而如果真的要举人的例子,我们应当尽量找类似的话题,我倒是有一个我个人觉得更为贴切的比喻:

比如,个人觉得,灾情突发时期,政府组织粮食发放,同时,也有义务进行环境清理(包括排泄物等)以控制疫情。

您说呢?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您对“广义的主人”这一概念的定义为“对宠物有部分一般情况下由宠物主人进行的行为的人”。然而,在我了解的范围内,并没有相关法律将“一般情况下由宠物主任进行的行为”和“对宠物狗的责任”关联起来。所以目前就我看来,执行了行为就要承担责任并不一定适用。
这就像下面一个例子一样:
a因为某些原因需要到外地出差,临走前将自己的小孩托付给朋友b照顾一年。这期间a的小孩有任何差池,于法律上讲都是a的责任而不是b的责任。b不会因为在一段时间内进行了一般情况下由监护人进行的行为,就获得部分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这个例子,个人觉得更加不恰当。
政府不是单个的公民个体,其法律地位和公民完全不同,和公民在法律上进行类比难免显得牵强。
以及,政府本来就有公共环境清理的职责(属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论是否有自然灾害,这都是政府的职责之一。
您提到的法律条文不存在情况,这点我认同。
但对人的限定,不应当仅仅凭借法律条文是否存在。比如,依照我国目前国法,虐杀宠物不犯法(个人刚刚在网上检索过的,当然如果有法律规定,我没有检索到,欢迎大家补充)。但我们不能因为不存在禁止人们虐杀宠物的法律,就肆无忌惮的祭起屠刀。您这个论断的出发点,我不是很接受。
而您提到的托付孩子照顾的情况。如果有短期监护协议,b也是要负责的。这个是具体的操作方法,而不是操作原则。
当然,就像我前面说的,人的情况,远比宠物情况复杂,用人类比宠物,本身就已经很牵强了。
您提到的,“执行了行为就要承担责任并不一定适用”,这点我赞同,因为你说的是“不一定适用”。

我之前提到的,灾情的例子,是要说明,即使是对人类,也存在执行了某种动作,就要对相应的动作负责这个道理。并不是想讨论“政府”、“公民”、“法律”等具体内容。
当然,这个例子,正如您提到的,有很多地方,可以存在争议。但我引入这个例子的目的,并不是要讨论您提到的争议之处。
虐杀有主人的宠物会涉嫌损害私人财产罪,杀死流浪狗我觉得和狩猎野狗没有区别。我们可以自己不去狩猎,但我们没有理由阻止其他人合法的狩猎行为。
我提到的托付孩子的情况,既然没有提到有短期监护协议,当然是没有短期监护协议的情况。

看来举例子对讨论这个问题并没有多少用处,因为我们双方都不承认对方举的例子和讨论的情况有可比性。如果是这样,在中国现在没有宠物法(据我所知)的情况下,我只能说,您可以自己这么做,也可以动员他人也这么做,但不想这么做的人也有不这么做的权利。
是的。

对于处理流浪宠物排泄物,我有权处理,有权动员,有权指责他人,有权为自己的观点进行阐述。
当然,同时他人也有权对我的观点质疑,甚至否定。

额外多说一句。您关于虐杀宠物的观点,我很赞同,但您忽略了宠物主人虐杀宠物的情况。
宠物主人虐杀宠物的情况我确实没有考虑到。
这种情况,我们只能谴责其行为不人道,但就像人生气的时候砸自己的东西一样,我们并不能说这种行为犯法。
在没有宠物法的中国,也就只能这样了。还是希望尽早有宠物法出台的好。
当然,这是基于法律的。
而就像我之前说的,对人的限定,不仅仅是法律条文。很多的限定,是法律条文(尤其是基于或基本基于罗马法系的情况下)鞭长莫及的。甚至说,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约束人们更多的,是无法以条文完善规定的道德。

而个人认为,为流浪宠物,提供了独立自然环境能够生存的境况,却忽视连带责任(非法律责任),有失道德。

简单的说,如果没有人定期投食,宠物狗最多自生自灭,一定程度上,产仔也会降低。在这个基础上,小区里,会少很多流浪宠物排泄物的。

而目前,我经历过的几个小区,都存在如上现象,这种现象,根本责任在宠物抛弃者,喂养流浪宠物的人,也有连带责任。
就是说,法律也不是万能的。
这一点,是事实。
关于连带责任的问题我还是保留意见吧,道德上的问题也不是绝对的。
法律不能解决一切我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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