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是否应该被定罪?

近日,快播涉黄案开庭,快播CEO王欣等4名被告否认犯罪,并提出"技术本身并不可耻"的说法,想请问各位道友,快播到底是否构成传播淫秽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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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行业相关人员,快播被定罪是板上钉钉的,因为它确实极大助长了淫秽物品的传播。
技术本身并不可耻,这一辩解成了最有力负呼声,而菜刀杀人无罪乘客最好的说明。其实,我们仔细想想,这话其实是有问题的,技术只要被人使用,就成为了社会生活的一部分,
势必要纳入监管。但是,技术本身并不可耻,手持菜刀去杀人,那么卖菜刀的人要负责任么?答案很显然,不用,这是为什么,菜刀用于餐饮的事实远远大于犯罪。
这话实力问题出在哪里,其实是语言逻辑学的问题!菜刀和快播只是类比!类比是用熟悉的事物的特征来让我们了解陌生,未知不熟悉的事物。但菜刀和快播真的是一样的东西么!类比真的能成为替代么?
你们都被骗了!!!我换个例子大家就都懂了,
我拿核弹去杀人,给我武器的人要不要判刑?
我拿生化武器杀人,给我武器的人要不要判刑?
核弹,生化武器,都是技术产品,如果你确定技术本身没有责任?那哪天睡觉睡到一半,被炸了见上帝了也自认活该。
我觉得快播就是互联网的毛片届的核武器。


还有,看到问题请务必独立思考,别人云亦云,解释很辛苦,答案很简单,独立思考真的不是每个人都有的。

继续回笼觉了,楼上的大哥大姐要么用刑法学解释,要么就别抖机灵了。语言文字有空再组织。

以上,在职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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