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 Sony 案中认为,如果产品可能被广泛用于合法的、不受争议的用途,即具备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即使制造商和销售商知道其设备可以能被用作侵权,也不能推定其故意帮助他人侵权并构成帮助侵权。判断是否成立间接侵权时,只须考虑该产品是否具有相当数量的非侵权用途。[15]由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很宽泛,甚至导致帮助侵权制度形同虚设,美国最高法院在2005年审理的Grokster案中限制了这一标准。最高法院法院认为:如果存在能够证明销售者主观意图的其他证据,索尼案所确立的规则并未要求法院忽略这些证据。当证据能证明销售者有促成他人侵权的言论或行为时,索尼案所确立的规则不能阻止责任的产生。[16]
如果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适用至屏蔽广告软件提供商可以发现,后者很难免责。该软件仅具有屏蔽广告的用途,没有如 Sony 案中快进功能的其他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当然,如果具有其他用途,仅存的可能便是如果网页广告中带有植入用户电脑中的病毒,那么屏蔽广告的软件能起到对用户电脑的保护作用。然而,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难以达到“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标准。此外,屏蔽广告软件自身在推广时,就时常打上“有效屏蔽各种广告”的标签,博得用户眼球,这正好符合Grokster案的“在有证据能证明销售者有促成他人侵权的言论或行为时,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并不适用”。因此,软件提供商将构成共同侵权,相对于用户的直接侵权而言,软件提供商的间接侵权更具现实意义,因为后者具备更大经济赔偿能力和更确定的诉讼管辖。当然,如果用户具有合理使用的法定抗辩事由,正如 Sony 案中最高法院认为用户未经授权的快进行为构成合理使用,那么以直接侵权为基础的间接侵权便不复存在。因此,用户是否有合理使用的抗辩分析就极为必要。
2 个回答
路人蝙 - 品庶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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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法对屏蔽网页广告行为的法律规制
德国法院裁定Adblock Plus拦截广告合法(2015年)
各国法律不同,判决结果也不会一样。至于情理方面,我这个被屁股决定的脑袋就不发表什么看法了。
伟强 - 论道 #732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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