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分享电子书籍有什么注意事项?

论道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尊重每个作者的辛苦劳动。刚刚和一位朋友商量共享一本30多兆的pdf电子书籍的时候,我告诉他要确保书籍是正当获得且可以传播的。他问我怎么确定,真问到我了。我发现自己还没有一个完整的概念。因此在这里向大家讨教。
简单的说,我们要在网络上传播一本正规出版过的书籍的电子版本(无论是kindle, pdf,txt等任意格式),到底要怎么做才算是尊重作者权利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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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夏 - 喜欢清晨的饼干啊

推荐来自: 不见长安 離娮 Sylvia 安闲

上面两位的回答已经很棒了,我在这里补充几点相关的:
1.你国目前书籍最大的pdf盗版扫描来源是超星(http://book.chaoxing.com/ )
不过讲道理扫描水平算是世界领先梯队的存在(笑),近几年似乎有洗白的迹象,买了不少版权书。
2.有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一些txt/docx格式的电子书,这类书的好处是可以直接粘贴复制,这类书的来源其实还是pdf,用OCR软件(比如ABBYY Finereader)识别出来的,校对一下就流出了。(所以你们经常能在这类书中找到莫名其妙的错误,路边盗版书摊上的书一般也是这种的文字来源,为了能在一页上印更多东西或者加点插图自欺欺人,就选用可编辑的txt而不是pdf)
3.还要看作者追究与否。很多作为高校教材的书,作者甚至会自己提供源文件pdf供给学校的学生参阅。(一来作者自己是赚不到什么钱的,尽管高校教材贵得要死,大部分利润还是在出版和书商那里,二来有资格出教材的教授都不会在意那点钱,还不如做个好人)我个人觉得这样的做法是正当传播。
4.有的出版社,比如德国斯普林格(Springer-Verlag),往往会附加一定条件授权给用户pdf的使用权,这样的pdf也不存在版权问题。
 
近期你国广电总局勒令苹果关闭iBooks与iTunes,我们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少(当然你用不用是一回事,你国给不给你使用一个正当的,其他国家都能用的东西的权利是另一回事),盗版pdf尽管可能侵权,但也算获取信息的一个方式吧,大家且看且珍惜。

山人 - 鲜嫩多脂的鲁男子。

推荐来自: Joey 不见长安

补充如下:
 
前提是,所有讨论都是围绕“分享电子书籍”这个内容展开的
 
首先,界定一下,在“分享电子书籍”这个问题上,著作权和版权问题没有多大区别,无需考证词源什么的,默认是一样的,著作权法里规定著作权就是版权。以著作权法为例,来讨论一下,题目中的问题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后面第二、三款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许可、转让这个权利。
 
而对于“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虽然作者只有署名权,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了,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组织享有,或者由国家享有。
 
著作权是一种权利,他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但是,别人没有权利剥夺或者侵犯
 
至于说,全中国侵权都这么严重,保护和维权很难。但这是客观现实,不是为侵权进行开脱的理由或借口。
 
就像没有鼓励创新、创造的商业环境一样,大家都把钱拿去投资房地产、金融了,这种经济结构就是不正常的、畸形的,是不利于长远发展的,是早晚要还的欠账。随意侵犯著作权的环境一旦很难改变,势必影响原始创作。除了为数不多的国家倾力扶持的项目外,中国这么多年没有很好的研究成果、学术成就,根本原因就是我们没有良好的环境。
 
更何况,现在绝大部分PDF电子书籍本身就是盗版的;分享盗版,也成了帮助侵权。还有,很多观点、语言盗来盗去、转来转去,造成了意思的改变,甚至根本就不是原来的观点了。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情形,对照看看有没有属于“在网络上分享电子书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上述情形都明确了——使用范围、用途,我没有看出有适合题目中所说的不属于侵权的情况。
 
●而如果分享(传播)构成侵权了,论道有可能要承担的后果是什么?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个体网民在网络中随意传播的侵权行为,法律追究的成本、维权难度太大;但是,如果论道构成侵权的话,好像维权更容易一些,或许多数著作权人维权的成本也很大,但是难以追究不代表合法。况且,从现实来讲,对于论道来说,这种风险和代价也很大,也与论道的价值观不符,更不利于论道的长远发展,还有很多暂时未必能看得出来的隐患。总之,是得不偿失的。
 
或许我们习惯了这个侵权的环境,或者侵权没什么代价,但不代表侵权是天经地义的。
 
而对于写论文的需求,还是建议使用源头的、正宗的文献,出错的风险更小一下,也更容易被认可。当然,这个是个人的行为,也不在本题讨论范围。
 
至于知识分享,窃以为,还是有价值的“二次烹饪”更有现实意义,也更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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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作者授权,作者授权传播或者转让; 
 
2.作者已经死亡的,在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以后,即可以自由传播。
 
3.根据@Joey 所描述的情况,可以不经作者许可的情形有: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只有已经刊登、播放、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4.电子书籍的内容一般属于文字作品。对在论道和QQ群里分享电子书籍来说,目的是分享,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行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取得授权的、或者著作权保护期以外的除外。
 
综上,根据@Joey 所描述的情况,基本上只要传播了,就构成侵权。
我们国家信息网络上的侵权行为非常严重。
 

離娮 - 教育とは人間の品格を磨くことであり、知識や経済能力を身につけることではな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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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尊重版权。
 
除了在正规商店购买之外,其余一切私人方式传播都是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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