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分享电子书籍有什么注意事项?
论道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尊重每个作者的辛苦劳动。刚刚和一位朋友商量共享一本30多兆的pdf电子书籍的时候,我告诉他要确保书籍是正当获得且可以传播的。他问我怎么确定,真问到我了。我发现自己还没有一个完整的概念。因此在这里向大家讨教。
简单的说,我们要在网络上传播一本正规出版过的书籍的电子版本(无论是kindle, pdf,txt等任意格式),到底要怎么做才算是尊重作者权利的呢?
简单的说,我们要在网络上传播一本正规出版过的书籍的电子版本(无论是kindle, pdf,txt等任意格式),到底要怎么做才算是尊重作者权利的呢?
3 个回答
森夏 - 喜欢清晨的饼干啊
推荐来自: 不见长安 、離娮 、Sylvia 、安闲
1.你国目前书籍最大的pdf盗版扫描来源是超星(http://book.chaoxing.com/ )
不过讲道理扫描水平算是世界领先梯队的存在(笑),近几年似乎有洗白的迹象,买了不少版权书。
2.有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一些txt/docx格式的电子书,这类书的好处是可以直接粘贴复制,这类书的来源其实还是pdf,用OCR软件(比如ABBYY Finereader)识别出来的,校对一下就流出了。(所以你们经常能在这类书中找到莫名其妙的错误,路边盗版书摊上的书一般也是这种的文字来源,为了能在一页上印更多东西或者加点插图自欺欺人,就选用可编辑的txt而不是pdf)
3.还要看作者追究与否。很多作为高校教材的书,作者甚至会自己提供源文件pdf供给学校的学生参阅。(一来作者自己是赚不到什么钱的,尽管高校教材贵得要死,大部分利润还是在出版和书商那里,二来有资格出教材的教授都不会在意那点钱,还不如做个好人)我个人觉得这样的做法是正当传播。
4.有的出版社,比如德国斯普林格(Springer-Verlag),往往会附加一定条件授权给用户pdf的使用权,这样的pdf也不存在版权问题。
近期你国广电总局勒令苹果关闭iBooks与iTunes,我们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少(当然你用不用是一回事,你国给不给你使用一个正当的,其他国家都能用的东西的权利是另一回事),盗版pdf尽管可能侵权,但也算获取信息的一个方式吧,大家且看且珍惜。
山人 - 鲜嫩多脂的鲁男子。
推荐来自: Joey 、不见长安
前提是,所有讨论都是围绕“分享电子书籍”这个内容展开的。
首先,界定一下,在“分享电子书籍”这个问题上,著作权和版权问题没有多大区别,无需考证词源什么的,默认是一样的,著作权法里规定著作权就是版权。以著作权法为例,来讨论一下,题目中的问题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后面第二、三款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许可、转让这个权利。
而对于“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虽然作者只有署名权,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了,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组织享有,或者由国家享有。
著作权是一种权利,他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但是,别人没有权利剥夺或者侵犯。
至于说,全中国侵权都这么严重,保护和维权很难。但这是客观现实,不是为侵权进行开脱的理由或借口。
就像没有鼓励创新、创造的商业环境一样,大家都把钱拿去投资房地产、金融了,这种经济结构就是不正常的、畸形的,是不利于长远发展的,是早晚要还的欠账。随意侵犯著作权的环境一旦很难改变,势必影响原始创作。除了为数不多的国家倾力扶持的项目外,中国这么多年没有很好的研究成果、学术成就,根本原因就是我们没有良好的环境。
更何况,现在绝大部分PDF电子书籍本身就是盗版的;分享盗版,也成了帮助侵权。还有,很多观点、语言盗来盗去、转来转去,造成了意思的改变,甚至根本就不是原来的观点了。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情形,对照看看有没有属于“在网络上分享电子书籍”的情形?
●上述情形都明确了——使用范围、用途,我没有看出有适合题目中所说的不属于侵权的情况。
●而如果分享(传播)构成侵权了,论道有可能要承担的后果是什么?
个体网民在网络中随意传播的侵权行为,法律追究的成本、维权难度太大;但是,如果论道构成侵权的话,好像维权更容易一些,或许多数著作权人维权的成本也很大,但是难以追究不代表合法。况且,从现实来讲,对于论道来说,这种风险和代价也很大,也与论道的价值观不符,更不利于论道的长远发展,还有很多暂时未必能看得出来的隐患。总之,是得不偿失的。
或许我们习惯了这个侵权的环境,或者侵权没什么代价,但不代表侵权是天经地义的。
而对于写论文的需求,还是建议使用源头的、正宗的文献,出错的风险更小一下,也更容易被认可。当然,这个是个人的行为,也不在本题讨论范围。
至于知识分享,窃以为,还是有价值的“二次烹饪”更有现实意义,也更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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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作者授权,作者授权传播或者转让;
2.作者已经死亡的,在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以后,即可以自由传播。
3.根据@Joey 所描述的情况,可以不经作者许可的情形有: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只有已经刊登、播放、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4.电子书籍的内容一般属于文字作品。对在论道和QQ群里分享电子书籍来说,目的是分享,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行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取得授权的、或者著作权保护期以外的除外。
综上,根据@Joey 所描述的情况,基本上只要传播了,就构成侵权。
我们国家信息网络上的侵权行为非常严重。
離娮 - 教育とは人間の品格を磨くことであり、知識や経済能力を身につけることではな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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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正规商店购买之外,其余一切私人方式传播都是盗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