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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若风 - 崇尚公平,平等,民主,自由。努力成为一名真正的基督徒。支持全球化和多元化。 不是游戏主播若风。所有言论都只是一家之言,权当笑话看看就好,千万别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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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下一步,聊城市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近日,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亲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被告人洪志宁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洪志宁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但被害人患有严重心脏疾病,洪志宁的伤害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之一。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对被告人洪志宁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判决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洪志宁有期徒刑五年的刑事判决。
(二)对被告人洪志宁可经法定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幅度内量刑。本案被告人洪志宁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虽然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而且还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是,被害人的死亡,系一果多因,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之一。根据刑法的一般原理,被告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其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或一定自然现象竞合时,由他人或自然现象造成的结果就不能归责于被告人。如前所述,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众多,将这些诱因共同产生的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这一后果之责任,全部由被告人承担,显然与其罪责不相适应。但是,刑法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以故意伤害行为系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甚至唯一原因作为标准配置的。一审对被告人洪志宁判处十年零六个月的量刑明显过重,与其罪责不相适应。二审考虑即使在法定最低刑量刑仍属过重,遂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对被告人洪志宁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及特别减轻处罚法定核准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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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8.12天津爆炸中不顾现场危险仍派遣人进入救援的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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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答
Joker - 冷眼,利嘴/论道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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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刑法外行如我专门花了十五分钟研究了一下法条。欢迎专业人士就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于欢行为如何定性。
目前看来,可以适用两种定性:防卫或者故意伤害/杀人。
支持故意伤害的理由:
本案中于欢刺人时间点发生在拳打脚踢等行为结束之后,而且满足损害他人身体行为、损害行为非法进行和行为对他人人身造成一定程度损害这三个法律要件。于欢选择的是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刀具进行反抗,在反抗过程中捅刺多人,刀数多达十余刀,可以看出具有主观泄愤因素。故意杀人支持理由留在文章最后部分,作为与故意伤害区分的内容,此不赘述。
支持防卫的理由:
追债诸人限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同时存在殴打、侮辱等行为,构成非法拘禁,形成对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而非法拘禁,特点是持续时间长,侵害直到拘禁停止才停止,因此满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要件。
二、防卫的量刑。
1、是否防卫过当?
在不涉及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客观要件,一是是否防卫行为大大超过制止不法行为所必须的范畴;二是防卫强度是否大大超过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强度。由于一死两重伤一定轻伤的行为明显强度大大超过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强度,下面着重讨论第一条,即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须范畴。
(1)对方虽然有殴打、侮辱等非法行为,但是制止不法行为并不一定需要使用致命器械连续捅刺,而且此时派出所人员仍在附近,因此防卫过当。
(2)对方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对于欢母亲的侵害构成强制猥亵罪,挑战人伦底线。同时,警方人员离场,于欢可能产生警方不作为的印象,属于被逼无奈,体现其主观上不具备“严重恶性”,因此并非防卫过当。
2、免除处罚。
如果属于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防卫行为起因、防卫利益性质、防卫过当程度及危害轻重、防卫人主观罪过形式及处境和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等酌情选择。作者在梅列公安公众服务网查到该段:
三、故意伤害/杀人的量刑。
故意伤害量刑:
故意杀人量刑:
在区分适用两者哪一者情况时,如果使用故意伤害罪,可以认为于欢存在故意伤害的意图,导致两人重伤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等;如果使用故意杀人罪,可以认为对多人的捅刺、刀数多达十余刀行为构成主观杀人目的,而且不属于情节较轻,应当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语
可以看到,在上述每一条当中,关于不同的意见都有同样充分的理由加以佐证。因此,在采取具体哪一种意见的时候,需要法官根据证据组成的法律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舆论以及政治目的也是重要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参考。因此,并不存在某一个观点一定正确的情况,案情不同的案件参考价值也相当有限,即使案情相同,不同法官审理,可能因为自由裁量权做出同样正确的不同裁量。这也是为什么,我个人绝不在此带入任何主观判断。表达观点的门槛太低了。珍贵的是,知道不同观点的合理性,并对之报以不受主观价值影响的同等看待。
若风 - 崇尚公平,平等,民主,自由。努力成为一名真正的基督徒。支持全球化和多元化。 不是游戏主播若风。所有言论都只是一家之言,权当笑话看看就好,千万别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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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几句总结性的话。
1. 虽然这种人间悲剧,我们很希望是个例,但很遗憾的是,这个事情并不是非常罕见。类似的事情,在不同的地方时有发生。
2. 这个事情反映的问题是很复杂的,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从大的方面来说,包含但不仅仅限于法制建设,金融体制,执法公正程度等等方面。具体的可以参考官方对这个事情的简单回应:
“刺死辱母者”案引关注 4部门一日内密集回应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
而我想问的是,还有许多未被媒体报道的那些人,我们去找谁来伸张正义?
3. 只对程序的某些环节要求“程序正义”,只对事件中的特定人员实行“法治”,比不讲“程序正义”,没有“法治”更加可怕!前不久的“巫山童养媳”事件,我就再次强调我对于弱势群体的“偏袒”。对,我认为这是追求正义的一部分。因为,我不是真的在偏袒弱者,而是我发现很多时候,弱势群体犯的错,根源在强势群体那里。而我们有一些人往往在批判犯错的弱势群体,有意无意之间,忽视了他们之所以会变成如此模样的原因,而这恰恰是我最关心的部分。不然,治标不治本,解决的永远是个例,还会有层出不穷的类似案例涌现出来。如果你要讲法治,那么就从有人非法侵犯合法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时候就开始严格执法,如果你不讲法治,就别依法判处所谓的“故意伤害罪”,我认为这是对法律的侮辱。
4. 追求“程序正义”的时候,要尊重“疑罪从无”的原则。为了追求残缺的“程序正义”,我估计于欢被判无罪的可能性是很低的,而且我个人也不认为由于这个案件引发关注就“顺应民意”轻判甚至直接判无罪是合理的。但是我现在担心的一件事就是,等这个舆论热点一过,会出现一系列关于于欢和他母亲的所谓解密,来证明他们并不值得同情。以我对某些群体的了解来看,他们会高举“程序正义”的大旗来攻击普通民众扰乱司法判决。我们追求“程序正义”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正义”,而不是“程序正义”本身。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嫌疑犯的罪行是“显而易见的”,但缺乏足够证据,我们遵循“程序正义”而放他一马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为了确立权威,虽然嫌疑人的罪行“事出有因”,选择不利于嫌疑人的立场进行重罚,那么我认为是不可接受的。而且,法律保护施暴者的正当权益应该是保障受害者权益的前提下。诚然,保护“可能的坏人”是法制进步的重要体现,但是如果为了保护施暴者的正当权益,把“正当防卫”的门槛提高到一个不合理的高度,只怕是事与愿违,法律本身的正当性都会受到严重挑战!
5. 规矩应该(保持)是活的,执行规矩的人应该(保持)是死的。我最反感的话里面包括一句国人非常爱说的话: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其实这就是很多人践踏规则的借口!规矩是人定的,不合理就要改,规矩应该不断完善的,必须是活着的,而不是死的。而执行规矩的人,应该去掉个人色彩,在执行规矩的时候应该只是执行某个动作的一个工具,坚定不移地落实规则,而不是随意践踏规则,想活就活,想死就死,你跟别人玩诈尸呢?其次,如果规则是不合理的,不必要的,何必多此一举设立规矩?所以,执行者应该是“死板”的,不要把个人的感情和主观态度带入到所负责的工作中。
6. 虽然我反对任何情形下,蓄意杀人。但这个不是我们对所有“杀人犯”实行无情报复的借口,而是说要尊重生命,谨慎处理任何涉及到人命的案件。蓄意杀人在任何情形下都不是也不可能是“情有可原”的。现在很多为于欢呐喊的人,他们追求的不是真正的正义,虽然阴差阳错,他们可能恰好站在正义的一方,因为已经出现类似于“在某些情况下杀人是合理的”“执法不力应该允许民众自我保护甚至杀人”的声音。而另外一边,有些人会支持对任何情形下的“杀人犯”处以死刑,因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他们也会冠以“追求正义”的名义陈述自己的主张,事实上,对防卫过当杀人和正当防卫失手杀人的情况,按照“蓄意杀人”去惩处,只会加剧社会的不公,是很不正义的。我认为于欢之所以不应该被重判除了执法部门涉嫌渎职,母亲受辱,母子被严重侵害等原因之外,还有一个关键的原因:并没有很明显的杀意。事实上,他的罪名也是【故意伤害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
我们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中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就算按照现有的罪名【故意伤害罪】定罪,于欢可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真要感谢法官没有直接判处死刑啊,给了吾等屁民一条活路。嗯,乍一看,也就选取了中等量刑,那么我们再来看一下杀人罪的条例。
也就是说,事实上,量刑的时候,跟直接用【故意杀人罪】并没有很大的区别了,远远比【过失致人死亡罪】要重得多。
而根据报道,
也就是说死者受伤之后采取了一个很不可思议的行为就是自行驾车就医,最后导致失血过多休克死亡。我想说的是,一个人受了严重的刀伤,就算没有条件采取紧急的救治措施,至少没必要亲自驾车前往医院吧?这不是自己找死吗?等救护车或者由他人驾车送医都要比他愚蠢的决定好得多吧?所以这个失血过多导致休克死亡,至少不能全赖于欢吧?我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可以给于欢的事情定性,但是根据经验判断,【故意伤害罪】看样子是很难逃脱的了,但是,即使罪名成立,也未必就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更别说是无期徒刑了。很明显,即使引发民众争议的定罪没有出错,对于欢的量刑依然是很值得商榷的。而且,根据出警的情况来看,我有理由怀疑,于欢被针对了。
[size=13]给大家一个可以参照的案例[/size]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例: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如何量刑
最后,跟大家分享几件真人真事还有一些感想。
1. 前两天我得知,有一个和我们挺熟悉的前银行主管,由于欠高利贷被人把腿打折了。嗯,由于银行断了他的贷款导致他资金链断裂,无力及时偿还高利贷,且由于利滚利的缘故,偿还高利贷已经是无法完成的任务。不知何故,腿被打折了之后,他还在继续逃难,根本没办法寻求法律保护,就算是生命安全也未见得是百分百得到保障的。
2. 现在才三月,据比较可靠的消息,很多银行今年的贷款额度貌似都用完了。
3. 有个小伙子没啥钱,嗜赌,他父亲比较有钱。高利贷组织明知他没有偿还能力依旧持续放贷,而且是百万级别地贷。
4. 对于那些还在强调‘借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人,我想说,我暂时保留一下我到了嘴边的脏话,请不要继续逼我,免得我辱骂你。
5. 对于那些说,‘知道高利贷还去借,自找的’的论调,我想说,请参考第四条。
6. 对于可能会出现的政府的角色不是为了伸张正义,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声音,还请参考第四第五条。
山人 - 鲜嫩多脂的鲁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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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说明:
这两天被这个事件刷屏了。我没有去详细梳理该事件的来龙去脉,只是大体了解了一下概况,如有疏漏,再讨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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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仅仅讨论对于当事人于欢的量刑有关问题。
1.本案罪名不适用“故意杀人”。
理由: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于欢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具体情况不太了解,判决书内容也没有去看),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能定位故意杀人罪。
2.本案也不适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
理由:现场情况不构成“防卫”的要件——对于欢及其母亲来说,没有较为明显的致命威胁的条件存在。
3.我个人主观认为:本案量刑过重。
理由:单纯从法律规定、情节后果来讲,于欢故意伤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判决无期徒刑没什么问题。但是,适用法律、量刑裁决,也应该综合考量案件起因、发生情境、双方行为适当程度、当事人精神状况、其他外在情况等等因素。从本案来说,法庭裁量刑罚时过于刻板、随意了。
一是,从法理上来说,法律不外乎人情,必须综合考量案件发生的各种内外部因素,才能确保尽可能地公正(世上没有绝对的公正)。
在外部强加超乎寻常的巨大压力时,比如超乎寻常的人伦悖逆、超乎寻常的情理承受程度,这些因素必然对当事人造成超乎寻常的巨大精神压力。当事人在现场的精神状况问题,也应该纳入量刑考虑范围,甚至在必要时进行精神鉴定或相关检测。(此处不得不说,我们国家的法律实践还很简陋。路还长着呢……)
同时,对方当事人人多势众,据说还有其他不寻常的背景,并在现场施加了超乎寻常人忍受极限的“私刑”凌辱(我认为,如果属实,算是私刑了)。在这个地方,杜姓男子一方处于事件现场的强势地位,应该有控制场面的能力(不知具体情况,猜测的,姑且存疑),并采取了“凌弱”的方式,(此处好像又有人扒出于欢母亲的过错问题等,不管具体情况如何,因不影响该讨论内容,姑且不论)。这些因素,应该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二是,从惩戒警醒、教育社会、敦风化俗的角度来说,即便判刑十几年,也达到法律目的了。在种种疑点和问题没有查清,很多因素没有考量的情况下,无期徒刑确实过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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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正声明:
1.本答案只是讨论,且只讨论量刑问题。
2.答主没有认真细致去了解事件始末、相关背景,甚至都没有耐心详细看完相关内容,仅仅是依据部分内容的只鳞片爪,作了一个武断的讨论。
3.本答案只是个人主观看法。
路人蝙 - 品庶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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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只不过是受害方群体突然由消防队员变大到一个更大的群体,掀起这一场讨论热潮无非是法制局限性的暴露。我不否认法制是现在最好、最合理的制度,但不幸的是最好还不够好。最后我抛出一个问题,法律维护的是法律本身还是法律治下的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