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章《献给所有人——驳《给绝大多数人 —— 究竟什么是科学方法》暨一些关于科学的基本常识》的回应
原文链接:https://www.lundao.com/article/261
原文针对的我的原文的链接:https://www.lundao.com/article/259
首先,应该承认,我个人最开始的文章,只是为了说明我批评的文章(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20493200 )观点的不正确性。这里,笔者愿意再次承认,该文章,有很多不严谨之处,其实,读者应该可以看出,从措辞的角度讲,这篇文章是具有随意性的。至于对一个具有明显错误的观点的、将另一个原作者完全不了解的学科进行全部否定的文章的观点批判,文章具有随意性是否可取,这一点,笔者已经觉得进一步讨论没有意义了。
这里,就笔者自己的原文,以及网友对笔者原文中的一些措辞错误,进行进一步说明。
其实,整体上说,网友的文章,虽然标题上是“驳”,笔者认为,其文章的核心,应当是“证”。
该文章的观点,很大程度上,是对笔者原文观点的补充。包括严谨性的补充,用例不当的补充。这类补充,并不直接构成对观点的否定,即其实不存在“驳”。
多说一些之一,无论是从文章写作的时间,还是网站内部的编号,大家应该是能够发现,在两篇文章中间,笔者是还写有一篇更为严谨的补充文章的,这篇文章的链接,在原文针对我的文章的最开始,也是有链接的。在这种情况下,网友选择批评一篇不严谨的文章,那么,我们应该可以认为,网友的目的,有意着重在批评,而并不仅仅的学术范围内的观点的探讨。不过,无论是从学术,还是非学术的方面,笔者认为,沟通的过程中,是可以使我们(哪怕仅仅是一点点)获益的,基于这个原因,笔者进行回应。
多说一些之二,网友的标题,笔者认为“有趣”。这绝不是因为笔者“以标题取文章”(笔者自认为不是以偏概全的人),这一部分是因为正常人看文章首先都是要看标题的。另一部分却是因为另有网友居然会专门针对标题写评论(这点,笔者考虑写专门的文章进行回应)。应该说,这一部分,源于中医,上升到科学方法的讨论,最开始的文章,是另一位网友的“献给X%”类型的标题。这位“另一位网友”的文章,是针对部分人专业人士的。我将其扩大为“绝大多数人”,是因为,笔者相信绝大多数人,即使不具有绝对的科学理念,但也具有对科学的向往。那么,网友的“献给所有人”的意义呢?一篇关于科学方法,或者科学基本常识的文章,和修自行车的张大叔、买菜的李阿姨、看小区的刘大哥,都有什么关系?如果说当真可以通过标题来对文章进行臆断,那么,从标题最开始,就将范围绝对化的文章,无论是其立意,还是论证内容,肯定是更为值得怀疑的。
总体上来讲,有两个核心理念,是要声明的:
1、致歉,笔者原文章,无论从言辞,还是用例,是存在一定的不严谨的,这也是笔者进一步编写案例分析文章的出发点。
2、致谢,客观上,网友的文章,佐证了笔者的观点,尤其是网友对公认观点的资料的查询,这里,郑重感谢!
需要注明的是,这个致谢,是针对网友的客观做法,而并非网友的主观出发点。网友的主观出发点,从其个人文章,是可以直接体会的。因为网友本身逻辑的极其不严谨性,其列举出的很多观点与论述观点的例子,实际上是对笔者自己观点的佐证,因此,笔者是需要向网友致谢的。
而对于一个打着“驳”的旗号,实际上却驳的苍白无力,甚至是给对方作为支持论证的文章的中心议题,笔者只能是不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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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对“1、2、3……是数,怎么证明?”
这个笔者首先抛出的一个引入问题的“证明”:
网友引用了很多正确的观点,这里,不再重复引用。而网友自己的部分观点,笔者也认为是完全正确的,即:
首先,如果要询问一个判断是如何证明的,我们需要明确判断对象的定义。
这就涉及到了笔者在原文中的理念,即定义是不可证明的,对定义的证明,是没有意义的。也就是网友提出的“需要明确判断对象的定义”。
当然,笔者在原文中,没有明确的表示出具体的区分,这是有言辞没有达到绝对的科学严谨的错误,这里,笔者自我批评。
应该补充说明,对笔者原批判文章的观点,最为准确的说法,是“定义不可证明”,而不是“判断一个元素是否满足定义的行为不可证明”。
即,网友的论证,是证明了(准确的说是判断了)具体元素是否满足定义,而不是具体定义本身是否可证明。网友这个观点,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对笔者原文的观点的补充。这里,向该网友致谢!
再多说,网友的证明,如果要对其进行评分,笔者是要判0分的。当然,这个0分,是和命题本身的陷阱有关。基于这个陷阱式的命题,至少笔者自己无法给出完备(或者哪怕是相对完备)的答案。给网友“证明”打0分,关键在于,其“基于人们规定1是属于自然数的一种”。因为,在笔者原始问题中,是提问“1、2、3……是数”,这里,在所谓的证明过程中,网友将被证明的内容,直接作为已知条件,这是违背证明的基本方法的,坦白的将,这是低级错误。再不完美的尝试,也要遵循其尝试范围的原则。对于一个本身有陷阱的命题,试图以科学的方式进行论证,就要用严谨的科学的方法。将证明的结论直接作为条件,这个,应该属于诡辩的范围,甚至不能作为是友好的沟通,这一点,笔者很是失望的。
笔者抛出一个设有陷阱的题目,个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就这样一个问题本身而与大家进行探讨,而是为了通过这样一个有陷阱的题目,以及随后对本题目的陷阱的自我揭开,来指出笔者原文中批判文章的荒谬。在这种情况下,网友用诡辩的实质,以所谓科学的方式进行所谓的证明,这种行为,恕我个人直言,就是胡搅蛮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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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对“加减乘除法则,怎么证明?”
网友的评论,是完全正确的,而网友评论引入的例证,笔者认为,“精彩”,这里引用:
这句话本身就是个病句,和“西瓜,怎么证明?”有点类似。能被证明的是一个判断而不是一个事物。
“能被证明的是一个判断而不是一个事物”这一句,一语道破了,被证明对象的一个基本属性,即可判断性。
科学的论证过程中,不是所有的对象,都具有可被判断性的。在进行科学判断前,需要首先承认该学科的基本理念。
这也是笔者原文章的观点。
笔者就是用这个观点,来指出,笔者最开始批评的知乎的文章中的违背科学理念的部分。
当然,还是出于对一般用户可接受的考虑,笔者最开始的文章,没有用最严谨的词语,这里,针对阐述科学中基本法则的具有不可证明性的引入例子不完美,笔者再次致歉。
同时,网友的这个观点,同时也是对笔者原文观点的严谨的补充。再次向网友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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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理
引入公理,笔者的用意,是说明,在具体学科中,都存在着大量的公认前提,而前提是有着先决论断的特性的,应当作为学科成立的基本认知,而不是推导认识。
公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这种特性。
而网友的观点:
那么,为什么一些被证明了的公理,会被“降级”?个人猜测,是因为人们习惯上只将尚未被证明的公理称作公理而已。
这种猜测,笔者认可。
“未证明”的,即此刻尚无法证明,如果严格依照“必须能证明或证伪”这个观点,那么,推导的基本结构,即公理,以及各个学科中的基本论断,或者具有了过早的假说定义(以后证明);或者是自我矛盾(以后不可证明)。
而对于公理本身,网友引用的各种的论断,笔者完全认可,并接受。
公理“实性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以及,这一点,和公理是否可证,是两个不同的维度的论断。两个论断并不构成矛盾。而网友找到的另一个观点“因果关系毕竟不能无限地追溯,而需停止于无需证明的公理”,这一点,对证明公理的叫停,应该可以说明问题了吧。
无论随着科学的发展,公理是否能够被完美证明,至少,现阶段的公理(包括各个学科中的具有公理意义的最基本原则),在现在的科学体系中,是存在此刻的不可证明性的。
即使是仅仅考虑公理的“无需证明”的特性,这一点,也与笔者批判的原文章的观点,即“必须可证伪”的观点矛盾。毕竟,公理是“实性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因果关系毕竟不能无限地追溯,而需停止于无需证明的公理”。
公理的具体论断,笔者持保留已经。
但网友的文章,从另一个角度,即公理的无需证明的特性,批判了笔者批判的文章中的观点,再次向网友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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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的离散数学代数系统的例子
网友的科学基础素质,笔者表示认可,这个例子,正如网友总结的,就是要说明“这个代数体系是自洽的”,推而广之,是判断一个学科是否科学,其判断依据,应当满足学科本身的自洽性。而在自洽的范围内,就像网友承认的一样“其正确性不能被视为理所当然的”。这个观点,再次证明了笔者对原文批判过程中的观点,即学科内部,应当存在着大量的不可证明的基本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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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科学”的描述
笔者承认网友引入的更为准确的对于科学的描述,即:
科学,是通过经验实证的方法,对现象(原来指自然现象,现泛指包括社会现象等现象)进行归因的学科。
这个观点,准确的说明了科学的过程。当然,具体的过程,是包括了认识、抽象、推导、验证、再认识的滚动过程。这个过程,以及笔者最开始提出的对科学的认识,以及网友的补充,并不矛盾。
不过,对网友补充的理论,笔者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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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笔者批判原文章中的语义不清
遗憾的是,网友这部分论述,包括对原批判文章的打补丁方式后的论述,并没能够根本上解决笔者批判文章的观点二义性。
即,原批判文章这个“比如”,可以是对“很多『自认科学素养不差』的朋友”的举例说明,即批判的错误观点;
也可以是该文章作者自己用于批判错误观点的,自认为是正确的观点。
该举例的二义性,并不是一个“在”等简单的补丁可以消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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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批判文章中的“存在证伪条件”的适用范围
概括的说,就是文章将条件绝对化了,这里应该说明的是,网友得出的观点:
凡是科学的,均有“可否证性”这一共同属性。
有“可否证性”这一属性的,不一定是科学的。
和公认的波普尔的观点不符。“凡事”语句,是对于“存在”语句的观点的条件绝对化。
应该说,网友这个观点,是和笔者批判的文章的作者的观点是一致的。
毕竟观点不同,基本理念不同,这就属于“因果关系毕竟不能无限地追溯,而需停止于无需证明的公理”范围了,虽然,我们的观点,远远无法上升到公理,但至少,是出于对自己描述事物的基本出发点,“可证否”是一种条件,还是唯一条件,即“唯一性”是否成立,这一点,是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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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洗脑”
笔者认同网友找到的洗脑的概念,再次对网友表示感谢。这里,将该概念引用:
洗脑或思想控制(英语:Brainwashing或Mind control),透过系统性方法,有意图地向别人灌输异于一般价值观的特殊思想,来符合操纵者的意愿,一连串的手法与过程,称为洗脑。
这里,不妨来判断笔者批判的文章是否符合该概念:
1、系统性方法:原文章存在,用一个基于公认事实的方法,将其绝对化,片面化(参见文章:https://www.lundao.com/article/260 );
2、有意图地向别人灌输异于一般价值观的特殊思想:原文章存在。即前面提到的,将公认的事实方法绝对化、片面化;
3、来符合操纵者的意愿:原批判文章的作者,已经明确表示了“同意,皆大欢喜”(文字在图表中)。
其实,在最开始的文章中,笔者是能够感受笔者批判的文章的作者对读者的诱导的。但将其上升到绝对的理论高度,因为环境限制,查阅资料相对有限,无法做到,这里,再次向网友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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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证实”和“证明”
网友的观点,笔者承认。
进一步的概括,“证明”是一个过程,在过程完成之前,其结果带有一定的未知性。
“证实”的“证明的结论或目的,与其对立的,是“证伪”。
至于网友提到的,咨询原作者本人。
如果,一篇对于一个学科,动用最为根本的科学方法,进行完全批判否定的文章,其表述观点需要进一步咨询本人,或者需要其他网友来打补丁,那么我只能就原文章作者本身的严谨性进行否定了。这就是我一直强调的,“以科学的的方式,行使(哪怕是尝试行使)对一个学科的彻底否认,应当是绝对严谨的,应当是慎之又慎的”。
没有被“证实”的结果,即不承认,那么,一切公理均不应该被承认。
无论公理是“不可证明”,还是“无需证明”,公理是没有被“证实”的。
这就是原文章作者理论的错误。至于例证,最多,是比喻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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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依照原批判文章的观点,得出的“我们都是霍格沃茨教育系统培养的子弟!”那一句话
每个人都有猜测的权利,那么,我来解释,看看网友号召的,大家猜测的是否准确。
这句话,是基于被批判文章作者,在文章中的观点:
4:不承认一切未证实之理论。
没证实的理论,条件完全符合科学理论性质的叫假说,不符合的叫巫术。
从中,我们可以提炼出,该文章作者符合“巫术”的判断方法,同时存在如下条件:
1、理论未被证实;
2、不完全符合科学理论性质。
那么,将公理(包括各个学科的最基本理论)进行套用,公理被“证实了吗”?,网友已经给出了一个论断“因果关系毕竟不能无限地追溯,而需停止于无需证明的公理”,同时,这个观点,笔者认同。那么,公理符合条件1。
公理“完全符合科学理论性质”吗?依照作者的观点,加之网友的补充(个人觉得,分析原文章的观点,网友补充是否有意义,应当是保留的,这里姑且加上吧),公理“可证伪”?证明的动作都是“无需”的,何况结论,于是,公理符合条件2。
于是,依照笔者批判的文章的观点,公理成了巫术……
公理(包括各个学科的基本理论),是各个学科的理论基础。基于“巫术”衍生出的学科理论,是什么?
当然,笔者自己明白,这句话被他人单独列出来,是为了批评,是因为我自己在文章中相关的语言具有讽刺性。
那么,这里,我们来探讨一下,讽刺性语言就绝对错误吗?
如果,平白无故的聊天,突然引入了讽刺语言,这样,当然不好,但是,事情不是绝对的。
以我最开始的文章的批评对象,即知乎中那位人士,即我讽刺对象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
1、如果他只是对一个自己无知的学科中的某个(或某些)观点不懂,那么,他可以求教学习;
2、如果他对是对一个自己无知的学科中的某个(或某些)观点持反对意见,那么,他可以提出质疑进行探讨;
3、如果他对是对一个自己无知的学科中的某个(或某些)理论体系有自己的相反的认识,他可以使用客观科学的方法进行阐述论证
……
可惜的是,以上的如果,都没有成立……
相反,一篇文章中,居然“巫术”一类的对一个自己全然无知的暗示性侮辱词语都用上了。
这里,知乎那位人士的行为:
1、否认了一个学科前人的功绩;
2、否定了一个学科当前工作者的劳动价值;
3、否灭了一个学科在未来会取得的进一步的成绩。
而这些,都是其个人主观的。
从这个角度讲,笔者觉得,对这种严重没有学术道德的文痞,讽刺已经是最为轻微的否定情绪了。
大家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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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向来反对将个人观点描述为客观事实的行为”
笔者也是反对的。这也是笔者批判该文章的原因。
而具体的,笔者批判的文章的作者,其“将个人观点描述为客观事实的行为”的论断,就是笔者后来文章进一步指出的:
1、将原本正确的理论的条件扩大化、绝对化;
2、将一种方法作为唯一方法,将方法绝对化;
3、在实际应用方法理论,对批评对象进行批评时,偷换概念,扭曲方法;
4、不了解批评对象,武断言论;
5、将被批评对象理论在历史过程中的错误作为现行错误批判;
6、客观上,会误导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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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
笔者的原文章,其观点,主要包括:
1、学科内存在不应被证明的成分,即驳斥被批判文章中绝对化了的“可证伪性”;
2、证明过程,应当在学科内进行,即网友总结出的自洽性;
3、原文章的行为,存在对读者的诱导,即网友引用的“洗脑”定义,再次致谢;
4、批判原文章作者对于“不承认一切未证实之理论”方法的自我矛盾与武断,以及“巫术”一类对自身无知的平行学科的潜在讽刺。
在此基础上,结合网友的补充,原文章,可以优化为:
1、科学的学科,是存在不可证明以及无需证明的部分的。包括定义(这里指的是定义本身,而不是对被判断事物是否满足定义的判断过程)、公理(应停止证明的理论);
2、应在学科内部进行证实、证伪的证明操作,范围扩大化,是错误的;
3、理论的认可范围,绝对化于学科的公理、基本认识,具有是否认可的判断意义的,是基于基本理论推导出的推导理论,以及假说理论;
4、在未经过严格的调研的情况下,对于一个学科,利用片面的、绝对化了的方法进行全方位的否定,这种行为是客观上存在对读者的诱导,是不负责任的,是应该被批评甚至批判的。
对于“驳斥”类文章,和“补充”类文章的个人界定方法:
驳斥,以观点为主,是对被驳斥对象的观点的直接否定的论证过程。
补充,是对观点未涉及到的情况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观点论证过程中存在的不当、不严谨的进一步说明。
原文针对的我的原文的链接:https://www.lundao.com/article/259
首先,应该承认,我个人最开始的文章,只是为了说明我批评的文章(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20493200 )观点的不正确性。这里,笔者愿意再次承认,该文章,有很多不严谨之处,其实,读者应该可以看出,从措辞的角度讲,这篇文章是具有随意性的。至于对一个具有明显错误的观点的、将另一个原作者完全不了解的学科进行全部否定的文章的观点批判,文章具有随意性是否可取,这一点,笔者已经觉得进一步讨论没有意义了。
这里,就笔者自己的原文,以及网友对笔者原文中的一些措辞错误,进行进一步说明。
其实,整体上说,网友的文章,虽然标题上是“驳”,笔者认为,其文章的核心,应当是“证”。
该文章的观点,很大程度上,是对笔者原文观点的补充。包括严谨性的补充,用例不当的补充。这类补充,并不直接构成对观点的否定,即其实不存在“驳”。
多说一些之一,无论是从文章写作的时间,还是网站内部的编号,大家应该是能够发现,在两篇文章中间,笔者是还写有一篇更为严谨的补充文章的,这篇文章的链接,在原文针对我的文章的最开始,也是有链接的。在这种情况下,网友选择批评一篇不严谨的文章,那么,我们应该可以认为,网友的目的,有意着重在批评,而并不仅仅的学术范围内的观点的探讨。不过,无论是从学术,还是非学术的方面,笔者认为,沟通的过程中,是可以使我们(哪怕仅仅是一点点)获益的,基于这个原因,笔者进行回应。
多说一些之二,网友的标题,笔者认为“有趣”。这绝不是因为笔者“以标题取文章”(笔者自认为不是以偏概全的人),这一部分是因为正常人看文章首先都是要看标题的。另一部分却是因为另有网友居然会专门针对标题写评论(这点,笔者考虑写专门的文章进行回应)。应该说,这一部分,源于中医,上升到科学方法的讨论,最开始的文章,是另一位网友的“献给X%”类型的标题。这位“另一位网友”的文章,是针对部分人专业人士的。我将其扩大为“绝大多数人”,是因为,笔者相信绝大多数人,即使不具有绝对的科学理念,但也具有对科学的向往。那么,网友的“献给所有人”的意义呢?一篇关于科学方法,或者科学基本常识的文章,和修自行车的张大叔、买菜的李阿姨、看小区的刘大哥,都有什么关系?如果说当真可以通过标题来对文章进行臆断,那么,从标题最开始,就将范围绝对化的文章,无论是其立意,还是论证内容,肯定是更为值得怀疑的。
总体上来讲,有两个核心理念,是要声明的:
1、致歉,笔者原文章,无论从言辞,还是用例,是存在一定的不严谨的,这也是笔者进一步编写案例分析文章的出发点。
2、致谢,客观上,网友的文章,佐证了笔者的观点,尤其是网友对公认观点的资料的查询,这里,郑重感谢!
需要注明的是,这个致谢,是针对网友的客观做法,而并非网友的主观出发点。网友的主观出发点,从其个人文章,是可以直接体会的。因为网友本身逻辑的极其不严谨性,其列举出的很多观点与论述观点的例子,实际上是对笔者自己观点的佐证,因此,笔者是需要向网友致谢的。
而对于一个打着“驳”的旗号,实际上却驳的苍白无力,甚至是给对方作为支持论证的文章的中心议题,笔者只能是不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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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对“1、2、3……是数,怎么证明?”
这个笔者首先抛出的一个引入问题的“证明”:
网友引用了很多正确的观点,这里,不再重复引用。而网友自己的部分观点,笔者也认为是完全正确的,即:
首先,如果要询问一个判断是如何证明的,我们需要明确判断对象的定义。
这就涉及到了笔者在原文中的理念,即定义是不可证明的,对定义的证明,是没有意义的。也就是网友提出的“需要明确判断对象的定义”。
当然,笔者在原文中,没有明确的表示出具体的区分,这是有言辞没有达到绝对的科学严谨的错误,这里,笔者自我批评。
应该补充说明,对笔者原批判文章的观点,最为准确的说法,是“定义不可证明”,而不是“判断一个元素是否满足定义的行为不可证明”。
即,网友的论证,是证明了(准确的说是判断了)具体元素是否满足定义,而不是具体定义本身是否可证明。网友这个观点,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对笔者原文的观点的补充。这里,向该网友致谢!
再多说,网友的证明,如果要对其进行评分,笔者是要判0分的。当然,这个0分,是和命题本身的陷阱有关。基于这个陷阱式的命题,至少笔者自己无法给出完备(或者哪怕是相对完备)的答案。给网友“证明”打0分,关键在于,其“基于人们规定1是属于自然数的一种”。因为,在笔者原始问题中,是提问“1、2、3……是数”,这里,在所谓的证明过程中,网友将被证明的内容,直接作为已知条件,这是违背证明的基本方法的,坦白的将,这是低级错误。再不完美的尝试,也要遵循其尝试范围的原则。对于一个本身有陷阱的命题,试图以科学的方式进行论证,就要用严谨的科学的方法。将证明的结论直接作为条件,这个,应该属于诡辩的范围,甚至不能作为是友好的沟通,这一点,笔者很是失望的。
笔者抛出一个设有陷阱的题目,个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就这样一个问题本身而与大家进行探讨,而是为了通过这样一个有陷阱的题目,以及随后对本题目的陷阱的自我揭开,来指出笔者原文中批判文章的荒谬。在这种情况下,网友用诡辩的实质,以所谓科学的方式进行所谓的证明,这种行为,恕我个人直言,就是胡搅蛮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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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对“加减乘除法则,怎么证明?”
网友的评论,是完全正确的,而网友评论引入的例证,笔者认为,“精彩”,这里引用:
这句话本身就是个病句,和“西瓜,怎么证明?”有点类似。能被证明的是一个判断而不是一个事物。
“能被证明的是一个判断而不是一个事物”这一句,一语道破了,被证明对象的一个基本属性,即可判断性。
科学的论证过程中,不是所有的对象,都具有可被判断性的。在进行科学判断前,需要首先承认该学科的基本理念。
这也是笔者原文章的观点。
笔者就是用这个观点,来指出,笔者最开始批评的知乎的文章中的违背科学理念的部分。
当然,还是出于对一般用户可接受的考虑,笔者最开始的文章,没有用最严谨的词语,这里,针对阐述科学中基本法则的具有不可证明性的引入例子不完美,笔者再次致歉。
同时,网友的这个观点,同时也是对笔者原文观点的严谨的补充。再次向网友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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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理
引入公理,笔者的用意,是说明,在具体学科中,都存在着大量的公认前提,而前提是有着先决论断的特性的,应当作为学科成立的基本认知,而不是推导认识。
公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这种特性。
而网友的观点:
那么,为什么一些被证明了的公理,会被“降级”?个人猜测,是因为人们习惯上只将尚未被证明的公理称作公理而已。
这种猜测,笔者认可。
“未证明”的,即此刻尚无法证明,如果严格依照“必须能证明或证伪”这个观点,那么,推导的基本结构,即公理,以及各个学科中的基本论断,或者具有了过早的假说定义(以后证明);或者是自我矛盾(以后不可证明)。
而对于公理本身,网友引用的各种的论断,笔者完全认可,并接受。
公理“实性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以及,这一点,和公理是否可证,是两个不同的维度的论断。两个论断并不构成矛盾。而网友找到的另一个观点“因果关系毕竟不能无限地追溯,而需停止于无需证明的公理”,这一点,对证明公理的叫停,应该可以说明问题了吧。
无论随着科学的发展,公理是否能够被完美证明,至少,现阶段的公理(包括各个学科中的具有公理意义的最基本原则),在现在的科学体系中,是存在此刻的不可证明性的。
即使是仅仅考虑公理的“无需证明”的特性,这一点,也与笔者批判的原文章的观点,即“必须可证伪”的观点矛盾。毕竟,公理是“实性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因果关系毕竟不能无限地追溯,而需停止于无需证明的公理”。
公理的具体论断,笔者持保留已经。
但网友的文章,从另一个角度,即公理的无需证明的特性,批判了笔者批判的文章中的观点,再次向网友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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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的离散数学代数系统的例子
网友的科学基础素质,笔者表示认可,这个例子,正如网友总结的,就是要说明“这个代数体系是自洽的”,推而广之,是判断一个学科是否科学,其判断依据,应当满足学科本身的自洽性。而在自洽的范围内,就像网友承认的一样“其正确性不能被视为理所当然的”。这个观点,再次证明了笔者对原文批判过程中的观点,即学科内部,应当存在着大量的不可证明的基本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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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科学”的描述
笔者承认网友引入的更为准确的对于科学的描述,即:
科学,是通过经验实证的方法,对现象(原来指自然现象,现泛指包括社会现象等现象)进行归因的学科。
这个观点,准确的说明了科学的过程。当然,具体的过程,是包括了认识、抽象、推导、验证、再认识的滚动过程。这个过程,以及笔者最开始提出的对科学的认识,以及网友的补充,并不矛盾。
不过,对网友补充的理论,笔者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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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笔者批判原文章中的语义不清
遗憾的是,网友这部分论述,包括对原批判文章的打补丁方式后的论述,并没能够根本上解决笔者批判文章的观点二义性。
即,原批判文章这个“比如”,可以是对“很多『自认科学素养不差』的朋友”的举例说明,即批判的错误观点;
也可以是该文章作者自己用于批判错误观点的,自认为是正确的观点。
该举例的二义性,并不是一个“在”等简单的补丁可以消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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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批判文章中的“存在证伪条件”的适用范围
概括的说,就是文章将条件绝对化了,这里应该说明的是,网友得出的观点:
凡是科学的,均有“可否证性”这一共同属性。
有“可否证性”这一属性的,不一定是科学的。
和公认的波普尔的观点不符。“凡事”语句,是对于“存在”语句的观点的条件绝对化。
应该说,网友这个观点,是和笔者批判的文章的作者的观点是一致的。
毕竟观点不同,基本理念不同,这就属于“因果关系毕竟不能无限地追溯,而需停止于无需证明的公理”范围了,虽然,我们的观点,远远无法上升到公理,但至少,是出于对自己描述事物的基本出发点,“可证否”是一种条件,还是唯一条件,即“唯一性”是否成立,这一点,是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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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洗脑”
笔者认同网友找到的洗脑的概念,再次对网友表示感谢。这里,将该概念引用:
洗脑或思想控制(英语:Brainwashing或Mind control),透过系统性方法,有意图地向别人灌输异于一般价值观的特殊思想,来符合操纵者的意愿,一连串的手法与过程,称为洗脑。
这里,不妨来判断笔者批判的文章是否符合该概念:
1、系统性方法:原文章存在,用一个基于公认事实的方法,将其绝对化,片面化(参见文章:https://www.lundao.com/article/260 );
2、有意图地向别人灌输异于一般价值观的特殊思想:原文章存在。即前面提到的,将公认的事实方法绝对化、片面化;
3、来符合操纵者的意愿:原批判文章的作者,已经明确表示了“同意,皆大欢喜”(文字在图表中)。
其实,在最开始的文章中,笔者是能够感受笔者批判的文章的作者对读者的诱导的。但将其上升到绝对的理论高度,因为环境限制,查阅资料相对有限,无法做到,这里,再次向网友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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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证实”和“证明”
网友的观点,笔者承认。
进一步的概括,“证明”是一个过程,在过程完成之前,其结果带有一定的未知性。
“证实”的“证明的结论或目的,与其对立的,是“证伪”。
至于网友提到的,咨询原作者本人。
如果,一篇对于一个学科,动用最为根本的科学方法,进行完全批判否定的文章,其表述观点需要进一步咨询本人,或者需要其他网友来打补丁,那么我只能就原文章作者本身的严谨性进行否定了。这就是我一直强调的,“以科学的的方式,行使(哪怕是尝试行使)对一个学科的彻底否认,应当是绝对严谨的,应当是慎之又慎的”。
没有被“证实”的结果,即不承认,那么,一切公理均不应该被承认。
无论公理是“不可证明”,还是“无需证明”,公理是没有被“证实”的。
这就是原文章作者理论的错误。至于例证,最多,是比喻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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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依照原批判文章的观点,得出的“我们都是霍格沃茨教育系统培养的子弟!”那一句话
每个人都有猜测的权利,那么,我来解释,看看网友号召的,大家猜测的是否准确。
这句话,是基于被批判文章作者,在文章中的观点:
4:不承认一切未证实之理论。
没证实的理论,条件完全符合科学理论性质的叫假说,不符合的叫巫术。
从中,我们可以提炼出,该文章作者符合“巫术”的判断方法,同时存在如下条件:
1、理论未被证实;
2、不完全符合科学理论性质。
那么,将公理(包括各个学科的最基本理论)进行套用,公理被“证实了吗”?,网友已经给出了一个论断“因果关系毕竟不能无限地追溯,而需停止于无需证明的公理”,同时,这个观点,笔者认同。那么,公理符合条件1。
公理“完全符合科学理论性质”吗?依照作者的观点,加之网友的补充(个人觉得,分析原文章的观点,网友补充是否有意义,应当是保留的,这里姑且加上吧),公理“可证伪”?证明的动作都是“无需”的,何况结论,于是,公理符合条件2。
于是,依照笔者批判的文章的观点,公理成了巫术……
公理(包括各个学科的基本理论),是各个学科的理论基础。基于“巫术”衍生出的学科理论,是什么?
当然,笔者自己明白,这句话被他人单独列出来,是为了批评,是因为我自己在文章中相关的语言具有讽刺性。
那么,这里,我们来探讨一下,讽刺性语言就绝对错误吗?
如果,平白无故的聊天,突然引入了讽刺语言,这样,当然不好,但是,事情不是绝对的。
以我最开始的文章的批评对象,即知乎中那位人士,即我讽刺对象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
1、如果他只是对一个自己无知的学科中的某个(或某些)观点不懂,那么,他可以求教学习;
2、如果他对是对一个自己无知的学科中的某个(或某些)观点持反对意见,那么,他可以提出质疑进行探讨;
3、如果他对是对一个自己无知的学科中的某个(或某些)理论体系有自己的相反的认识,他可以使用客观科学的方法进行阐述论证
……
可惜的是,以上的如果,都没有成立……
相反,一篇文章中,居然“巫术”一类的对一个自己全然无知的暗示性侮辱词语都用上了。
这里,知乎那位人士的行为:
1、否认了一个学科前人的功绩;
2、否定了一个学科当前工作者的劳动价值;
3、否灭了一个学科在未来会取得的进一步的成绩。
而这些,都是其个人主观的。
从这个角度讲,笔者觉得,对这种严重没有学术道德的文痞,讽刺已经是最为轻微的否定情绪了。
大家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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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向来反对将个人观点描述为客观事实的行为”
笔者也是反对的。这也是笔者批判该文章的原因。
而具体的,笔者批判的文章的作者,其“将个人观点描述为客观事实的行为”的论断,就是笔者后来文章进一步指出的:
1、将原本正确的理论的条件扩大化、绝对化;
2、将一种方法作为唯一方法,将方法绝对化;
3、在实际应用方法理论,对批评对象进行批评时,偷换概念,扭曲方法;
4、不了解批评对象,武断言论;
5、将被批评对象理论在历史过程中的错误作为现行错误批判;
6、客观上,会误导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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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
笔者的原文章,其观点,主要包括:
1、学科内存在不应被证明的成分,即驳斥被批判文章中绝对化了的“可证伪性”;
2、证明过程,应当在学科内进行,即网友总结出的自洽性;
3、原文章的行为,存在对读者的诱导,即网友引用的“洗脑”定义,再次致谢;
4、批判原文章作者对于“不承认一切未证实之理论”方法的自我矛盾与武断,以及“巫术”一类对自身无知的平行学科的潜在讽刺。
在此基础上,结合网友的补充,原文章,可以优化为:
1、科学的学科,是存在不可证明以及无需证明的部分的。包括定义(这里指的是定义本身,而不是对被判断事物是否满足定义的判断过程)、公理(应停止证明的理论);
2、应在学科内部进行证实、证伪的证明操作,范围扩大化,是错误的;
3、理论的认可范围,绝对化于学科的公理、基本认识,具有是否认可的判断意义的,是基于基本理论推导出的推导理论,以及假说理论;
4、在未经过严格的调研的情况下,对于一个学科,利用片面的、绝对化了的方法进行全方位的否定,这种行为是客观上存在对读者的诱导,是不负责任的,是应该被批评甚至批判的。
对于“驳斥”类文章,和“补充”类文章的个人界定方法:
驳斥,以观点为主,是对被驳斥对象的观点的直接否定的论证过程。
补充,是对观点未涉及到的情况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观点论证过程中存在的不当、不严谨的进一步说明。
5 个评论
总结一下就是,哪怕脸已经被打肿了,仍然是对自己观点的补充说明。毕竟证明自己说错了,也是对自己所论述情况的反面的补充嘛。手动滑稽
坐等原文作者出来继续打脸
坐等原文作者出来继续打脸
我觉得被“打脸”的不是我。
论证方法都没搞明白(用结论做条件)、列出一大堆支持我文章的观点来作为反驳,这也叫打脸?
确实也叫,自己打自己的脸,也是打……
“坐等原文作者出来继续打脸”这话,感觉应该是我说的……
论证方法都没搞明白(用结论做条件)、列出一大堆支持我文章的观点来作为反驳,这也叫打脸?
确实也叫,自己打自己的脸,也是打……
“坐等原文作者出来继续打脸”这话,感觉应该是我说的……
@Joker @眺望天下 两位都是有自己看法且有认真思考的人,希望大家能和气的讨论。如果觉得暂时无法取得一致,可以假以时日再论哈!
没关系,A已经在码字回应你了,死理性如他是不会像我这么温和的。
当然,如果双方都觉得打了对方的脸,必定有一方压根没有脸。至于是哪方,看看逻辑以及论证很显然了。tata
当然,如果双方都觉得打了对方的脸,必定有一方压根没有脸。至于是哪方,看看逻辑以及论证很显然了。ta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