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的刑罚比“绑架罪”轻?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两者的区别,绑架是以勒索钱财为目的,拐卖是以出卖为目的?两者都是限制人身自由 ,仅仅因为目的不一样,绑架十年有期徒刑起步,而拐卖轻的可以五到十年?请专业人士解释一下这其中的差别,并分析为什么拐卖的刑罚更轻。
4 个回答
倪修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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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行为,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侵犯的程度视具体案情而定,但通常不会伤及性命。
绑架行为,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以及财产权。侵犯的程度较重,必然伴随着勒索巨额赎金,在特定情况下会危及被害人生命(撕票)。
可见,绑架行为的“起步”是比拐卖行为要高的。体现到刑法条文,就是二者的法定最低刑不同。绑架的起步是十年有期徒刑,拐卖的起步是五年有期徒刑。
其次,当拐卖行为衍生出强奸、强迫卖淫、致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时,法定刑加重,最高刑罚由十年有期徒刑升为死刑,与绑架乃至强奸、杀人等重罪一致,也体现了刑法对法益保护的平等性。
除此之外,在1979《刑法》中,拐卖罪的全名是“拐卖人口罪”,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其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剔除了对14周岁以上男性的保护。我个人认为不妥,毕竟14周岁以上的男性也有被拐卖的可能,例如几年前被拐卖至黑砖窑的智障奴工,到最后还只能以“强迫劳动罪”来定罪处罚窑主,拐卖者难以追责。这一点应该说是修订过程中的bug,坐等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