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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清秋 - College of William and Mary, 学学经济打打杂
推荐来自: Joey
…… (六)裁定内容进一步明确为: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六个月)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七)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届满前,家庭暴力情形仍然存在的或情势变更的或已然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八)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有协助义务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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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粉 马克思主义者
2 个回答
楚清秋 - College of William and Mary, 学学经济打打杂
推荐来自: Joey
1. 六个月的期限,只作用于单次保护令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
也就是说,单次的批准时长最长是六个月,但是保护令是可以延期的。
2. 实际社会资源的应用考量
之前在(知乎)上的讨论,有人谈到了这个保护令的实际操作问题、可能的执行力度不够之类的。从法条上来看,我估计保护令是基于家暴受害者一个许可,在必要的时候能名正言顺的寻求警察等暴力机关的帮助(在此之前,很多派出所会以“家事不干涉”作为借口拒绝出警,而人身保护令可能可以起到强制要求出警的作用?)。真正有需求的人自然可以要求延期,而六个月的时限可能是经过考量之后一个比较适合的延长范围——该提交的诉讼已经完成,该分割的财产已经分割之类的?借此可以保障个体获得足够的保障,而仍有足够的社会资源给予别人使用。
不过,仍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法院法官签发的人生安全保护令,时长可以达到一到两年,虽然考虑到美国有势力极大的NGO贴补相关议题的社会资源可能在这方面条件更优,但是这其中的差距似乎仍然值得思考。
假如在家庭关系已经解除、但施暴方仍然坚持骚扰受害者,并继续冠以“家事”名义阻挡外界干涉的话(像我之前说的,警察可能因为这个理由选择不出警……当然在这个情况下,或许能有别的保护方案?),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不再适用?如果这样,还有没有别的手段继续保护受害者?